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18版:热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18版            热点
 
今日关注

2014年8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政诉讼提级管辖应成常态

来源:中国贸易报  

    日前,最高法对外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据悉,我国将进一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即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对于积重难返的“民告官”案件,这无疑是一剂强心剂。

    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初,因其首次将“民告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下来,曾被认为是巨大突破。然而这部法律实施20余年以来,“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管辖、审理程序等方面颇存争议,实践过程中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

    为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早在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以及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进行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也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这就是说,县政府当被告应由中级法院审理。

    与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相比,行政相对人往往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一些地方相关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多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难免存有顾虑。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这就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少群众表示,在“少跑路”和司法公正之间,他们希望选择后者,“我们愿意异地审判,路远不是大问题,不公正才是大问题。”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在更大程度上给公民提供一个有效的诉权保护,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更大程度上给公民提供一个有效的诉权保护。

    被公众形象地称为“民告官”的行政审判,通过异地审理,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来自多方的不当干预。当然,减少不能避免,鉴于行政机关无远弗届的公关能力,在多年来的实践过程中,依然遭遇“土政策”的束缚,甚至给行政案件受理定框框、划范围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仍旧存在。采访中,辽宁凤城的高先生对自己因一起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诉讼判决颇有不满,因为县法院审理了本级政府,并没有由中院审理,事前也没有告知当事人异地审理。高先生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甚至连基本的程序都缺乏合理性,因为该提级管辖却没有落实。但他觉得自己只是一介草民,人微言轻,只好作罢。

    可以看出,当事人诉权行使保障不充分,诉权意识不足等因素,造成对行政诉讼顾虑重重,谈虎色变,即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损害,忍气吞声也不愿起诉,这无疑是法制的倒退。

    显而易见,部门保护和地方干扰,是长期以来困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因素。此次最高法的四五改革纲要,在探索行政案件提级管辖上再进一步,这也昭示着,饱受质疑的同级法院审同级政府将成历史,未来,行政案件提级管辖应该成为一种常态,这无疑也是法制的进步。

    (李海)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