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股权众筹
来源:中国贸易报
之所以把股权众筹视为“禁地”,是因为在2013年初,美微传媒创办者朱江通过淘宝账户叫卖原始股票,单位凭证1.2元,最低认购100单位,总共吸引了1000多人参与。但随后,朱江便被证监会约谈,其产品也被迫下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必须通过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如果违规,就涉嫌非法集资。
股权众筹平台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保护投资者,因此监管可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入手。记者了解到,美国JOBS法案对股权众筹制定了游戏规则,比如限制单个投资者在12个月内投资股权众筹类企业的投资额上限,对于融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融资项目,要求众筹企业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表。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要求准备筹资的公司需提前15天向SEC申请报备,并且一旦其条款有任何更改皆需及时更新报备文档,否则将面临一年的“筹资监”(一年内不许再次发起筹资)处罚美国JOBS法案,全名是《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简称“JOBS法案”,在第三部分专门对众筹融资模式作了规定,并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多项条款进行了增补。其中最具革命性的一项条款便是:允许公司通过“大众融资”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并由众筹参与者获取资本所有权(相当于股票)或债权(相当于债券);意在通过“成长期公司”的“融资便利通道”设计、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部分豁免和增设“公众募资平台”等措施为美国资本市场松绑,使小型企业在满足美国证券法规要求的同时,更容易吸引投资者并获得投资。
由此可见,美国JOBS法案对中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中国现行法律需要改革。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不得超过50人,明显与众筹模式下资金分散多元的特点相违背,不利于股权众筹的发展。
其次,应该对投资者的资质以及筹资者的信用两方面做出更多的规定。股权众筹面对的更多是初创期的企业,显然不适合散户投资者。因此,尹立志强调,一定要提高投资人的资质。
再次,中国缺乏相应的信用机制,投资者很难对筹资人或者筹资企业的过往信用进行核实,增大了投资的风险,可以建议众筹平台建立共用的信用数据库,共享筹资人信用记录。可以建立创始人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一个众筹投资人和企业紧密沟通,甚至参与决策的一种机制。
清科集团的报告分析指出,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不完善令投资者颇为担忧。另外,平台对项目的信息披露程度较低,有些平台项目数量多、募资周期长,也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