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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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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App侵权案立案

“为为网”诉苹果公司侵权索赔1亿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导语: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突出。一直颇受业界关注的“为为网”诉苹果商标侵权案日前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饰嘉”)2007年5月起开发“为为网”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并在随后取得“为为网”注册商标。2012年起,该公司在电商平台基础上开发同名App移动应用程序,并于今年4月开发完成。但当易饰嘉在苹果公司官方网站注册开发商账号,并根据规定流程,在App Store(第三方软件销售平台)注册并申请上架“为为网”移动应用程序时,却遭到苹果公司拒绝,理由是“为为网”App版本已经存在。易饰嘉发现,该款已存在的程序完全使用“为为网”注册商标作为程序图标,由沃商公司开发,并由苹果公司获准进入到App Store。在向苹果公司申请下架该同名软件未果后,易饰嘉公司向法院递交诉状。

    一场互联网知识产权风波由此掀起……

    易饰嘉自行开发了“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以期开拓其电子商务的移动互联网领域市场。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日前,“为为网”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苹果公司及该同名同款软件的开发者诉至法院,提出高达1亿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据记者了解,这是国内首例状告App(第三方软件)应用程序侵犯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亿元索赔依据为何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告诉记者,如果“为为网”按照苹果公司的投诉机制,提供了相关证据,进行了符合条件的投诉,苹果公司拒绝删除侵权App,则苹果公司的做法涉嫌构成帮助侵权。如被认定成商标侵权,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即既需要下架山寨App,也需要向“为为网”进行赔偿。

    记者搜索苹果App Store发现,目前,苹果App Store内“掌上为为网”App是“为为网”官方出品的正规应用。易饰嘉董事长郑良贤称,6月26日“为为网”在上海举行《为为网驱逐App移动应用程序“李鬼”状告苹果公司》新闻发布会之后不久,苹果公司就从App Store内将山寨的“为为网”应用下架了。

    郑良贤表示,企业研发的投入是实实在在的,受到山寨App影响而损失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让公司流失大量用户资源和市场份额,经济利益受到极大影响,所以才提出了1亿元的索赔。

    那么,原告主张的1亿元赔偿额度是否有理有据?“为为网”提供的法律意见书称,虽然未来盈利能力与赔偿额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本案要予以考虑,因为沃商公司侵权行为对“为为网”在App移动应用服务领域的商业机遇和商誉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为为网”要重新与客户联系,澄清自己与假冒软件的区别,这些精力和成本的投入也应当计入损失中。在“为为网”1.4亿元研发成本中,商标所占的比重应计算清楚,给法官呈上明细的财务报告有利于确定实际损失和赔偿额。

    法律意见书建议,在考量赔偿额时,应遵循填平原则,适当考虑惩罚性赔偿,对明显有恶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判罚高额赔偿给予一定的威慑,但关键在于要有充分的依据支撑损害赔偿的数额。

    连锁反应

    “为为网”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陆利平律师认为,通过简单的查询搜索和确认,可以发现在多个移动应用程序销售和下载平台,存在大量的“李鬼”App移动应用程序。这些移动应用程序如果使用了已经被注册的商标,且用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那么就构成商标侵权。

    赵占领告诉记者,对于企业而言,需要认识到移动互联网时代应用商店的渠道价值,应尽快研发并推出自己的App,防止商标、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名称被抢注。一旦发现被抢注,可先通过应用商店的投诉处理机制,提供证据进行投诉,并保留投诉的证据,如果应用商店未能处理,可一并起诉应用商店进行维权。

    记者从“为为网”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中了解到,有法律人士认为,苹果App商店有数百万个App,年收入24亿美元,市场份额更是高达80亿美元,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App发布者进行商标权等资质审查。实际状况却是,其商店内存在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和网络传播权等的App。此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被侵犯商标权的其他中国企业有可能陆续发起维权行动。

    App或成商标抢注重灾区

    在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情况下,App领域可能会成为继商标、域名、微博、微信等之后,又一个遭到抢注的重灾区。

    赵占领表示,越来越多的App被抢注有3个原因:

    第一,随着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应用商店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上非常重要的入口,用户通过应用商店搜索、下载、安装相关的App已经很普遍,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研发App并进行推广。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产品名称作为App名称变得更加方便,这一方面有助于商家推广自己的App,另一方面这些抢注的App名称还可以待价而沽。

    第二,应用商店的审核不严,不同的应用商店之间存在着竞争,包括用户数量的竞争,也包括应用软件数量的竞争,所以,除非是存在色情、暴力、敏感内容,否则应用商店的审核通常不会过于严苛。而且,面对数量众多的企业、产品和商标,应用商店的事先审核能力也很有限。

    第三,应用商店作为平台提供方,并不直接研发和上传App,对于App存在的商标侵权通常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一般只有当商标权人发出通知而不删除时才可能被认定构成帮助侵权。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很少有商标权人起诉应用商店的提供方,尤其是对苹果公司。原因在于,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应用商店是极其重要的用户入口,掌握渠道资源,多数App开发者不敢得罪应用商店。这也导致应用商店在App的审核方面面临的压力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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