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审判确立三步走裁判思路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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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设计/王春瑞 |
据统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多年来,至少有2000余件纠纷的外籍当事人主动选择到中国海事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十大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中,JP摩根大通银行与海流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权纠纷案便是其中之一。巴哈马籍巨轮“航海者”轮所有者利比里亚海流航运公司2002年年初因拖欠抵押贷款等债务,被美国、英国、利比里亚等8个国家的债权人一致选择向中国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拍卖其船舶并起诉。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贷款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和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抵押船舶的船旗国为巴哈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船舶抵押权纠纷应适用船旗国法律,即《巴哈马商船法》。涉案“航海者”轮项下两项船舶抵押登记不违反《巴哈马商船法》中船舶抵押权的规定,该两项抵押登记有效。
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海流公司偿付摩根大通贷款、透支款及其利息与相关费用,摩根大通基于该债权在广州海事法院拍卖“航海者”轮以前对该轮享有船舶抵押权,该轮拍卖后有权从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船舶抵押权纠纷案,涉案“航海者”轮是大型油轮,本案原、被告均为外国人,且案件事实发生在境外,但原告摩根大通主动选择在中国申请扣押船舶、进行诉讼。广州海事法院适用《巴哈马商船法》作出判决,受到媒体和国际航运界的广泛好评。本案判决对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均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本案审理所遵循的涉外因素、管辖权、法律适用三步走裁判思路,已成为中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裁判方法,对类似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王彦君说。
(方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