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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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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为企业护航

来源:中国贸易报  

    ■姚园

    问:您好,在商标权保护的基础上如何加强著作权保护,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品牌是众多企业关心的问题。请问,如果我们公司,经营过程中想要预防不必要的纠纷,那么,从企业品牌设计的角度,在以著作权对抗他人恶意侵权的过程中有哪些问题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呢?

    答:首先,应签订品牌设计合同并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

    企业在公开征集品牌设计时就会涉及到著作权权属问题,这种征集来的作品往往是由个人或品牌公司设计的。无论设计者是企业员工、其他个人或公司,均需要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况或合同无约定,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因此,企业在品牌设计的初期就应与设计者订立完善的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由企业自己享有。虽然《著作权法》中有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即作者主要是利用企业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企业享有。但实践中,员工与企业因为著作权的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案例非常常见,因而,在合同中明确著作权权属是明智之举。

    其次,品牌设计应具有独创性,应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性质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其中独创性尤为重要,例如,简单的字母排列“ABCD”,或“//--”等符号的排列,均属于缺独创性,不能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一些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我实践中的代理经验,此种独创性的美术作品鉴于更易复制、摹仿的特点,极容易被抢先注册为商标。因此在涉及此类美术作品异议的商标案件中,在先的著作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作品要及时申报登记,注重保存证据。

    作品在创作完成时即产生著作权,但如果他人恶意将该作品抢先注册为商标,而权利人又无法证明自己享有在先的著作权,那么维权将陷入尴尬的局面。

    以上是我根据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出的企业在著作权保护中应提前注意的问题。著作权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在企业品牌保护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本身,不受《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限制,相对于商标权能够获得更为充分、全面的保护。因此,企业在重视商标权保护的同时应重视著作权的保护,才能在知识产权大战中赢得先机。

    (作者单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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