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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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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失信 担保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记者  薛波涛  冯世军  通讯员  何有财)2010年7月30日,借款人胡某、保证人肖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胡某向该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用于汽车修理周转资金,贷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7.965‰。肖某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胡某在得到该款项后一直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欠本息3.8万余元。

    我国《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31条又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该案中,被告肖某在债务人胡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上明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肖某代为偿还后,可向债务人胡某行使3.5万元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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