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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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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

来源:中国贸易报  

    工商之窗

    第二章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依法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五)请求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六)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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