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上亿元涉外大案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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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设计/王春瑞 |
上海海事法院9日披露,一起标的额上亿元的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案,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终于获得圆满解决,被申请人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基础公司)向申请人挪威耐克森公司(简称耐克森)支付调解款项1627万美元(约合人民币9988.153万元)。
2008年至2009年间,基础公司向耐克森出租“浙普拖38”拖轮和“建基5002”无动力驳船用于耐克森承建的南方电网的海底电缆铺设工程。2009年9月24日,因拖轮舵机失灵,致使驳船紧急就地抛锚,待拖轮故障排除后,驳船在起锚时,锚链钩住并扯断了铺设在海底的一条国防光缆。随后,基础公司和耐克森作为肇事方被共同告上法庭,并对受损失方作了相应的赔偿。但因耐克森与基础公司曾于2008年10月28日在挪威奥斯陆签署的《租船合同》约定“本租约适用瑞士法,在新加坡仲裁”的仲裁条款,耐克森认为上述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在基础公司,遂于2010年6月8日在新加坡提起仲裁,要求基础公司赔偿包括事故造成的工程延误、设备停工及相关费用在内的巨额损失。基础公司应仲。2014年2月17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基础公司应向耐克森赔付人民币约1.03亿元。裁决作出后,基础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耐克森即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该案经上海海事法院两次听证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谈话、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由基础公司向耐克森支付调解款项1627万美元后,双方就涉案的租船合同再无任何纠纷,同时,耐克森将撤回就仲裁费用单独提起的标的额高达近2963万元的新加坡仲裁申请,不再向基础公司主张巨额仲裁费用。至此,历时已5年之久的琼州海峡海底国防光缆断裂事故引发的系列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案件承办法官林焱提醒,我国已于1986年12月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1958年在美国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在我国生效。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实体上的事由不属于被请求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对缔约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只能根据公约的上述规定进行通常意义上的有限审查。实践中,有些国内当事人在订立涉外租船、救助合同时或在船舶碰撞、共同海损等事故发生后,通常会选择在伦敦、新加坡等发达成熟的国外航运司法中心仲裁,但囿于外国法知识及国外诉讼或仲裁技巧的匮乏,往往不能取得理想的结果。为此,国内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谨慎约定管辖与仲裁条款,注重在订约过程中全方位维护自身权益。
(倪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