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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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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女士错汇款到凌某帐户三千元,不退该咋办?

来源:中国贸易报  

    尊敬的新闻媒体:

    本人因为父亲生病急于用钱,于2014年11月11日,中午12:07,在上海工行南丹路支行(天钥桥路319-2)门口的右数第3个ATM机汇款时,由于前一个人凌某的银行卡遗留在ATM机上,导致我本应该汇给自己父亲的钱,却直接进入到凌某的银行帐号里。事发后,储户及时向工行南丹路支行领导投诉,支行领导取下凌某的银行卡,根据银行卡预留的电话号码打给凌某,告知别的储户因错存3000元到你帐户的事实,希望凌某能及时回来取回银行ATM机所吞的银行卡,同时返还当事人3000元。但是该凌某在知道消息后,竟然关掉手机不作回应。处于无奈,当时人只能发短信给凌某,凌某也不作任何答复,显然不准备归还汇款。随后,当事人又找到凌某所的工作单位,但凌某仍不理会,这就涉及到人品道德问题。

    之后,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法院说资料不全,让金女士去工行要凌某的卡号,及错存3000元证明,工行不给开,说要公安局开个证明才可以。金女士又去了公安局,公安局说超越了他们的权限,让金女士去法院。总之,被踢来踢去,仍然无果。

    金女士总想不明白,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金女士当天先于建行转账,失败,于是分2次取出3000元,有取款凭证;又跑到工行,错存3000元也有凭证,又有监控录像,这张卡就在工行),为什么有关部门不解决问题,只知推脱。

    作为一个当事人总想不通,如果这3000元是丢在大街上,不知谁拣的,我自认倒霉。可现在,这张卡就在工行,卡主人也找到了,他的工作单位也找到了,这钱还要不回来?所有的相关部门不但不帮老百姓,反而都在推托,把我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眼下,父亲还在医院等着用钱。盼解决。

    一个无助者:金女士手机:13162663205律师点评:

    金女士的这件事情案情简单,但却反映出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审查的规范与标准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立案的四个条件,在第三个条件中规定了“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中的事实与理由,一般需要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简单的基本的证据就可。当一起民事案件立案后,法院会把案件统一分配到具体的民事审判部门,并指定具体的审判人员来负责审理此案件,原告可以按照审判人员的要求,把本案全部的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时或开庭审理时提交就可。如到了这一步,前提是该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立案了。但金女士的案件,起诉到法院立案时,法院立案庭以“资料不全,让金女士去工行,要凌某的卡号,及错存3000元的证明”才给立案,但工行说要公安局开个证明才可以出具。但公安局又说这个证明他们开不了,超越了他们的权限,让金女士去法院。这样,金女士按照法院、银行、公安局的要求跑了一圈,甚至好几圈后,告状无门,如何维权?!金女士的这种情况,即使是专业的律师去法院立案,也会是这样的结果。本案中,法院的这种要求,其出发点也没有什么错,目前好多当事人以虚假材料、虚假事实进行恶意诉讼也越来越多,有些已经造成了法院权威性降低的不良后果。作为银行,作为公众服务行业,在法律上负有替客户保密的义务,除非客户同意,除非公检法等司法查询,银行一般不会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查询、出证服务的。作为公安局,也是要有案件(治安、刑事等)才能介入调查的,但公安局不能介入经济纠纷、民事纠纷。那照这样看来,金女士真的是走投无路了吗?金女士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需要与法院去沟通的。作为人民法院,首先想到的是要便民行驶诉讼权利,只要原告提交了简单的证据材料就可立案,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可以提示原告诉讼有风险,如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应予以立案。法院在立案阶段,也可尝试出具调查令,让那些不接待公民个人查询业务的机关、事业单位、银行等,以完善证据收集义务,以提高立案质量标准。法院也可以尝试如金女士这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只要金女士证明了对方得到利益的,就算完成了举证,法院就应立案,对被告主张是否应得到这笔利益,应由被告继续举证,即探索分配特殊类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总之,解决立案难,是各级法院的责任。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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