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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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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审批制 中国拟出台外国投资法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静安

    商务部近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表示,草案征求意见稿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取消了此前形成的逐案审批制。

    2014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95.6亿美元,增长1.7%。在吸收外资保持千亿美元高位的背景下,中国打算对外资管理模式进行重大改革。据了解,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为当时迅速、大量、灵活地利用外资,推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主要有两个“不适应”:一是不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二是不适应现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为此,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成了当务之急。商务部把该立法定义为“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

    《意见稿》最大的改变在于取消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按照现行“外资三法”,外资进入我国均须向我有关部门报批,批准后方能进入。《意见稿》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审批权。

    在商务实践当中,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最关注的就是审批,经常为繁复的手续所困扰。一旦新法实施,将给外国投资者带来极大便利。

    按照《意见稿》,中国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时,构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准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在这个模式下,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需申请外资准入许可,清单以外则无需申请;而无论是在清单内还是清单外,外商只要在中国境内投资,都需要履行向中国政府的信息报告义务。外商投资法专家、律师巩军说:“外资进入中国,审批是一个最麻烦的事情,项目到底能不能批,实在是没有把握,也造成了一些寻租现象。现在把这个困难解决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项目,基本保证一定能成。”

    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区分企业类型,而以“实际控制权”为标准定义外资。一方面,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中国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企业;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也就是说,并不是资金从外面来,企业就被当外资对待。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看来,这也表明,今后不同主体企业间将公平竞争。

    “以前对外资立法有的时候实行超国民待遇,有的时候是次国民待遇,这次立法是给予外资与中国相似主体同等的国民待遇,从此也实现了市场公平的竞争。”赵旭东说。

    为防止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意见稿》首次纳入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明确了为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可采取的措施等,并规定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据悉,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起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法律制度,除了在《反垄断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规定》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外,几乎就是一片空白。所以,建立与完善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国情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意见稿》还明确了商务实践中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譬如,一些国内资本去海外注册企业,又向国内投资,通常被称为返程投资,到底应该如何界定这样的投资等。

    据了解,此法草案征求意见期截止到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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