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修订迎来新契机 制度优势有待明确
来源:中国贸易报
■裴文斐
近日,有消息称,《信托法》将被重新修订。有信托公司表示,希望《信托法》的修订能够进一步明确信托制度的各项优势,对一些模糊概念引入更多权威解释,包括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等。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也建议,以目前开展的法律修订为契机,在《信托法》修订中统一信托业务的界定标准,使其涵盖资产管理业务,并确立财产独立、受托责任等普适性原则。
信托制度优势有待明确
通常,人们将信托视作一种理财制度,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认为,这种看法抓住了现代信托的主流,但还没有全面揭示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完整功能,更没有揭示出信托在应用上所具有的灵活多样的功能。
“从制度上讲,信托不仅仅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而且是一种重要的财产转移制度;从应用上讲,信托是为实现委托人的意愿而进行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因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派生出极其丰富多样的实物功能。”周小明曾表示。
因此,业内人士对本次《信托法》的修订寄予厚望。有信托公司总经理表示,希望《信托法》能够进一步明确信托制度的各项优势,包括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等等。
“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例,这是信托机制灵活性和无限可能得以展示的基础,然而,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对此并无系统和完善的规定,理论上也并未趋于成熟和稳定,信托价值发挥受到了约束。”该信托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
“希望本次修订的《信托法》能够引入更多权威解释,因为概念不清晰,大家在操作中往往不知如何处理。比如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虽然《信托法》里对其独立性有所涉及,但在实务操作中,因缺乏相应登记制度,也没有判例,司法机构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判定也就比较模糊。”上述人士说道。
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
“建议在法律层面,明确将《信托法》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日前在两会期间建议,“以目前开展的法律修订为契机,在《信托法》修订中统一信托业务的界定标准,使其涵盖资产管理业务,并确立财产独立、受托责任等普适性原则;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主体地位;在证券法修订中做好立法衔接。”
张红力表示,由于目前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碎片化地嵌入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现行机构监管体制中,且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头出台,形成了宽严不一的法律体系。因此他在两会期间提交了《积极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协同》提案,反映了上述问题。
张红力建议,积极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立法协同:一是要完善金融监管理念,推进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二是要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推进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协同;三是要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三大支柱,保障立法实施。
公益信托有望率先获益
尽管《信托法》修订尚需时日,但慈善法呼之欲出或将为公益信托带来利好。
记者获悉,经历“10年难产”的《慈善法》立法工作迎来转机,沪上一信托公司经理透露,近日获得一份《慈善法》修改意见稿,其中明确公益信托可以赴民政部登记,与《信托法》中公益信托规定相互补充。
“信托法中虽提及公益信托可以去慈善管理机构做登记,但是没有明确具体部门,如果慈善法修改意见能够落实,那公益信托找谁登记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该信托公司经理告诉记者。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也关注到了公益信托问题。
“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导致不动产、股权等信托难以有效设立。公益信托的财产仅限于资金,对慈善财产的多元化,特别是高端财富人群从事公益事业带来极大制约。”马蔚华在今年两会提案中表示。
他建议在深圳市开展全国慈善信托试点工作,明确深圳市慈善信托的管理机构为市民政局。建议由深圳市民政局制定慈善信托设立和登记相关制度,明确慈善信托具体的申请、审批程序和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方式;细化慈善信托受托人制度,明确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和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慈善机构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