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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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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贸易报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情况下交付所承运货物的行为。

    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正常情况下,无正本提单放货是由于押汇、结汇费时较长,或装卸港之间距离较短,正本提单不能在船舶抵卸货港之前转到收货人手中,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承运人提货。

    对此,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凭单放货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各国接受和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无单放货一旦出现,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免责事由,承运人就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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