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两会文化领域提案
——网络拍卖亟待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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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2014年,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今年两会期间,文化产业仍然备受关注,来自各个行业的代表、委员们就文化产业立法、文艺界反腐、版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中外文化交流等焦点问题提交了议案。
提案:网络拍卖亟待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在提案中提出了关于尽快修改《拍卖法》相关规定的建议,他提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国内拍卖企业已超过6000家,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跟上行业的迅速发展,现行《拍卖法》自1997年1月1日颁行,至今未曾做过实质性修改,一些过于原则的规定已不能有效监管和规范当前的拍卖市场,导致市场频发的乱象缺乏制约机制。
随着我国拍卖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不良机构和个人利用拍卖市场缺乏依法监管的漏洞,在未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资质许可的情况下,打着“拍卖”的旗号,超范围经营,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
《拍卖法》经过近20年的实践,已出现适用范围过窄,对上述非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监管无据的问题。如果继续放任,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因此万捷建议,“有必要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尽快修改拍卖法:一是扩大《拍卖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二是增加关于网络拍卖的条款,使方兴未艾的网络拍卖早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统一市场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拍卖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拍卖这种公开、公平交易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独特的资源配置作用。”
【解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拍卖成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品交易方式,不论是老牌的拍卖企业还是新涌现的电商企业,都纷纷试水这一领域。艺术品网络拍卖优点很多,如拍卖企业可以利用网络展示拍品,方便藏家了解,适合竞买人异地看展和竞价,有利于降低竞买成本,提高效率,省去展示和拍卖的场租费、招待费、广告推广费等。
但是,由于市场监管不完善,网络拍卖出现了很多行业性问题。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拍卖管理办法》第58条明确提出,“利用互联网经营拍卖业务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至今,这个“具体办法”还未制定出来。
万捷坦言,网络拍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失的现状,不利于网络拍卖的规范发展。为此,他建议,在市场规则不统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状下,更应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网络拍卖相关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这样,有益于企业间公平竞争,也有利于维护网络拍卖活动各参与方权益。他建议由商务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现行《拍卖法》进行修改,增加网络拍卖相关内容;同时,建议商务部修订《拍卖管理办法》,明确网络拍卖主体,在办法中增加网络拍卖相关内容,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促进网络拍卖健康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表示,从法理上说,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界定,目前网络拍卖的主体并不明确。在我国,经营性拍卖活动由拍卖企业组织,受到较严格的法律约束,比如,必须从工商部门取得相关的拍卖经营活动许可证,在拍卖前和拍卖后都要向工商部门报备,拍卖前还要进行公报、预展等公示性活动等,对这些拍卖程序,目前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监管点”。
但这些“监管点”在网络拍卖中恰恰缺失了,由于一些网络拍卖是由非拍卖企业的网络公司组织,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的拍卖许可证即可进行拍卖活动,也不需向工商部门报备,工商部门很难监管。
由于法律无法对网络拍卖进行约束,导致本应繁荣拍卖市场、扩展拍卖形式的网络拍卖,与实体拍卖反而形成了矛盾。同时,一些网络拍卖利用监管上的空白,与实体拍卖活动开展不当竞争。
这种拍卖主体上的模糊,对消费者也容易产生误导。消费者以为参加网络拍卖活动是有相关法律保障的,但实际上,参与网络拍卖后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却很难用法律维权。
对于这种现状,刘双舟建议,应修改现有的《拍卖管理办法》,将网络拍卖吸纳进来,制定更具有操作性的细则,让执法部门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同时,由于网络拍卖的参与主体很多是网络公司,对其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工商部门、网络管理部门、文化部门等,需要协调多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
“网络拍卖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暴露出很多问题,现在已到了对相关法律加以修改的时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快,现在技术上已不存在大的障碍,关键还是规则问题。”刘双舟说。
(节选自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