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能否使得商标获得维持
来源:中国贸易报
■赵敏敏
问:我司商标被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商品,但是我们公司并不生产计算机,实际生产的商品为“计算机软件”。我司提供“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能否使得我司商标获得维持?
答:针对该问题,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或者审查标准的规定。但是在在先类似案件中,法院或者商标局、商评委已经做出了否定性的认定。
针对这个问题最早可以追溯至(2006)高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中的相关认定。在案件中,该公司的“GNC”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非医用营养鱼油”商品上。2001年该公司“GNC”商标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但是该公司实际使用的商品为“蜂蜜”,其未在“非医用营养鱼油”商品上使用“GNC”商标。尽管在该案中,该公司主张尽管“蜂蜜”商品并非被撤销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但是其与核准使用的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属于同一类似群组,相关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撤销商标应予维持。但是终审判法院认定:“蜂蜜等蜂产品上的使用,并非在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1]”。尽管我国为非判例法国家,但是该判决的做出对后续类似案件的认定起到了积极地参考。在后亦有类似判决,如(2010)知行字第44号判决。
通过这些在先判例,贵司仅在非指定的“计算机软件”商品的使用证据很难使得贵司商标获得维护。
另外,这个案件亦能给贵公司带来一定的启示。实践中,只要同一类似群组上指定使用了一项商品或者服务,一般情况下,其保护范围就及于整个类似群组,如贵司注册了0901类似群组上的“计算机”商品,其保护范围及于整个0901类似群组。正因如此,很多企业在选择选择商品的时候。有可能会尽量的使得被选择的十个商品覆盖更多的类似群组,以便获得更多群组的保护。于是企业便会选择同一类似群组中相对宽泛的商品项目,如选择1202类似群组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用以替代“叉车、小汽车”等商品。尽管企业的该种选择商品的方式使得商标在注册后可能获得了更宽的一个保护范围。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如果商标注册满三年后,被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其仅提供“小汽车”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能否证明被撤销商标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的使用?根据在先的案例,本人认为尚存在一定的风险。由此,企业在选择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尽量选择与自己企业所实际生产的商品契合的商品,不要一味追求覆盖更多的类似群组。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