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 法治当先行
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在第二届互联网金融博览会高峰论坛上的主旨演讲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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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民 |
陆家嘴论坛近日刚刚闭幕,以金融创新为主题,进一步集各方智慧,凝聚力量,在中国金融创新和改革道路上前行。随后亚投行57个主权国家在北京正式签约,在这两大事件之间,我们这次举行第二届互联网金融博览会高峰论坛具有特别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在全球的发展趋势
我们谈互联网金融的时候,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在全球发展具有怎样的趋势。我先给大家导读英国《金融时报》日前发表的一篇文章,文章的题目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权力游戏》,文中创下了一个新词“BAT”,这个词汇是中国金融互联网三巨头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的拼音字母的第一个字母合在一起形成的一个新词。文章认为这个BAT的影响巨大,远远跨越中国的国界,影响整个世界。
由此我们看到第一个重大趋势:移动金融的爆发增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移动支付渐成主流,用数据支撑移动支付的迅速成长。其次是移动银行推陈出新。第三是移动应用日益丰富。第四是移动终端形式多元化。
第二个趋势是融资方式的去中介化。我们关注的核心是为什么有这样的发展。因为这样的发展基石是去中介化。我们看到融资的方式日益多元,如刚刚在论坛上宣布成立的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新金融和众筹专委会,其名称就反映现在融资方式的多元变化,最主要的是我们运用互联网金融两个最关键的要素与我们的自主权关系十分紧密,一个叫做定价方式、一个叫做期限选择变得更加灵活。
第三个趋势是网络银行的多元转型,在全球有三个表现特征:一是向线下延伸,二是特色化发展,三是全能化的转型。
第四个趋势是大数据广泛应用。这一个方面我要推荐的是一本书,书名叫做《BIGDATA》,从这本书,至少我个人的学习体会可以总结成五句话:第一,需求是可以洞察的。第二,趋势是可以预测的。第三,欺诈行为是完全可以侦测的。第四,信用是可以评估的。第五,运营的优化。
第五个趋势是社交元素的深度融合。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
对互联网金融,坦率地说,我们的发展走在世界前列,但是我们的监管需要向世界学习。我想大概涉及到如下五个方面:
首先,管理第三方网络支付是如今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主要的方式。美国的经验很清楚,即应当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的监管范畴,应当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性的监管,监管主要是过程而不是机构,因此美国是重过程轻机构。欧盟恰恰相反,监管必须监管机构,要对机构立出明确的界定,这就是监管的两种模式。
第二,网络信贷。对P2P网络信贷的监管做的最好的是美国。美国监管两件大事,一是市场准入的门槛很高,二是信息披露必须非常清晰,如果信息披露有疏漏,那么按照一般的法理,用侵权法就可以起诉。英国的做法是由行业自律作为监管的主导。欧盟在行业自律和严格的法典之间选择了一种做法,出了一种指导性文件。对于P2P这样的现象,监管核心是准入门槛要高,信息披露要全。更为重要的是,行业自律必须加强。
第三是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美国在3年前就通过了一部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其实就是把众筹纳入了创业。当前,我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样的社会风尚要能够蔚然成风,就必须要有相关的众筹蓬勃发展。但是蓬勃发展之际,别忘了要有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焦点应是投资者利益。众筹有千万个投资者,即便是投了一元钱,其投资者权益也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
第四,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美国对互联网理财(Paypal)的监管实践很清楚,就是纳入证券业运作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句话就是对此现在审慎,但是专门立法的趋紧是可以预料的。
第五,对比特币的管理。尽管比特币没有成为一种互联网金融运作的组成,但是有一部法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值得我们特别关注。法国认为,像比特币这样的交易就是准银行的业务,美国在两年前非常明确地将比特币的监管与金融领域反洗钱的法律结合在一起。上海自贸区的实践必须坚持三个“反”,之首就是反洗钱。由此可见,世界对于金融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业的管理已经趋向十分严格。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特点
去年,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呈几何级数增长。银行业的网上交易超过了133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9%。手机银行的交易总额近32.37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49%,特别是大家使用惯了的支付宝拥有3亿实名用户,超过1亿名用户主要采用支付宝钱包,去年有了超过3.87万亿元的支付。阿里巴巴属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已经涵盖全中国相关电子商务交易金额的80%,这是何等惊人的一个现实。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可分为互联网支付、小额贷款、个人对个人(P2P)网贷、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和众筹融资五大业务,可以总结出六个特点:一是成本低:由于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完全信息的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二是效率高:几秒钟完全数万笔交易绝对是可能的;三是覆盖广,哪里有互联网,哪里就有互联网的金融实践;四是发展快:以余额宝为例,其规模的扩张在世界都是令人咂舌的。五是监管弱:监管弱就是整个行业现在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的风险;六是风险大:首先是信用风险大。信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准入门槛低,美国的准入门槛是4百万美元做底限,我们没有这样的准入门槛。第二个风险是网络安全风险,现在很多人关注第一个风险,都讲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很少有人关注网络安全的风险,其实教训就在两周前发生,一家互联网企业如果发生网络安全风险,所有数据顷刻间就化为乌有,由此这两大风险都与资金安全和消费者安全这一主要的信息安全和投资安全直接相关联。
我们看到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是当前环境的必然产物。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倒逼机制逼出来的,因为我国相对滞后的传统金融业发展水平未能跟上实体经济的客观需要,给互联网金融留下巨大发展空间。截止到2013年,支付宝46.1%的在线支付市场份额远超过银联的13.1%。
同时,我们看到,利率市场化的高利率壮大了货币市场基金,催生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企业积累了大量的用户资源,有能力与传统金融业分庭抗礼。国际化视野、海量的用户资源和客户资源、面向中小微企业极普通人群的转型是成功的关键。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是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从国家层面来讲是或缺的;法律定位存在偏差;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不明确;资金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有缺位。
二是信用风险。如网络融资平台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另一方面,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信息。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以来,先后有贝尔创投等9家网贷平台因信用风险倒闭,投资者3400万元资金被套。
三是运营风险。这包括高杠杆率,潜藏洗钱和套现的风险、技术风险。
为此,我提出五点建议::
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刻不容缓。我个人认为,互联网金融首先可做的第一步,是被纳入到现在金融业的监管框架内。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一种,没有改变金融的实质内涵,由此,被纳入这样的框架,国际上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结构。
第二,在机构和行为之间,到底应该如何偏重,我个人的看法是,应当注重行为的监管,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规定由相应部门进行监管。
第三,我们的法律和法规绝对不能盖全。互联网金融,说它瞬息万变有点夸张,但说其一成不变则完全不符合事实,互联网金融在巨大的变换过程中。我个人的体会是,应当让经济活动有领先半步的空间,法治缓半步跟上,所以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法治应当成为一个指导思想。
第四,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流程的相互补充,今天成为一个大势。国家级的互联网金融同业峰会,上海市级的相关同业峰会、行会、协会,不能叫多多益善,但是要在运行过程当中建立必要的权威,由此对自律得以加强,对内控得以完善。
第五,就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绝对不能延缓,要明确具体的时间表。所谓全面依法治国,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体现在法治的现代化上。因而社会信用体系应该有它明确的时间表。
上海是互联网金融重要发展之地,上海自贸区运行已经整整21个月,现有金融创新和改革51条,行将颁布上海自贸区金融再创新若干条,这一定会为上海互联网金融发展提出新的目标,注入新的推动力量。我特别提到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陆九条”,陆家嘴作为国家级的金融贸易发展的领先区域,已经颁布了“陆九条”。“陆九条”颁布时间不长,关键是“陆九条”如何落到实处,内容如何深化。我认为我们要做三件事。第一件事,上海金融业的发展是国家的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的支持是政府职责所在。第二件事,金融业的高度发展是一种融合过程,而融合过程中法治领先人才是其中的关键。由此,带来以下结论:
第一,今天论坛的主题有一个叫创新,我特别要说一说,2014年,中国经济的热点之一就是科技颠覆性创新。科技颠覆性创新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上,由此,互联网企业完全可以带来正规的金融服务,我们已经感同身受。
第二,2015年行将过去半年,如何总结这半年,应该用一句话来表述: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来说,我们仍然是全球的领跑者,但是全球的领跑者在相关的法治方面应当真正形成放得开、管得住的法律特征。
最后,当我们大家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时,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期望就是,希望它对我们在座所有和没有在座的整个人类自身的生活、生产、生产力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