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创新并不矛盾
来源:中国贸易报
■江南
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公安部等十大部委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
近几年,得益于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以余额宝、各种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呈现爆发性增长态势。然而,互联网金融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活力的同时,也被一些投机者过度“消费”,出现了P2P平台跑路事件、劣币驱逐良币等问题,加大了行业风险。这无疑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的规范和监管带来挑战,并倒逼着传统金融业加快改革。
期盼已久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文件终于出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意见》,这不仅意味着国家将持续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而且表明互联网金融正式成为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力量。
十大部委联合出手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此举对于“野蛮生长”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无疑将起到规范作用。什么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什么是坚决守住的底线,不仅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警示灯”,也是行业未来发展路途的“指向标”。比如《意见》要求,P2P网络借贷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意味着,目前国内不少P2P平台在招揽客户资金时所承诺的承担无限责任将是违法的,今后P2P平台将不再对投资者资金负责,不得以平台的名义为借贷双方提供信用背书,即使投资者资金无法赎回,P2P平台也没有义务为其兜底。这无疑将降低P2P平台风险,减少P2P平台跑路事件。
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提出,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同时,监管机构更加明确,责权划分清晰。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从此,“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各司其职。
事实上,《意见》不仅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更要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监管将严而不厉,创新将被持续鼓励,有底线的企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更多的互联网巨头或将大规模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
《意见》首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官方定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这一定义暗藏深意,传统金融机构排在互联网企业之前,意味着监管层更加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和基金等,利用网络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此外,《意见》还重新定义了网络借贷(包含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明确了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这无疑是对P2P的最大认可和鼓励。
马上金融CEO赵国庆认为,“监管是创新的诱因之一,创新是监管的驱动,二者是动态平衡关系。”监管与创新并不矛盾,而是相互依存的,监管不是束缚创新,却是为创新提供土壤和环境,为行业创新提供正能量。
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在使整个金融行业焕发生机之时,也给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如今,监管政策正式出台,互联网金融将告别“野蛮生长”时代,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