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几点认识
来源:中国贸易报
■郭烈
问:《商标法》修正案于2013年8月30日立法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应如何看待其中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答:近年来,由于中国商标申请量的激增,商标在最初的申请以及后期的使用中产生了大量的商标经济纠纷。其中,以“傍名牌”、“抢注商标”、“商标的投机倒把”、利用商标程序达到恶意竞争目的的不良商业行为占据了可观比重。这样的情况如不能及时制止,将会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极大阻碍。
在《商标法》中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符合中央精神一直强调的“建立强有力的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社会经济大环境”要求。有了完善的立法,以商标的申请注册为起点,从根源上消除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才能保护正当使用商标的权利,以此从根本上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经营风气,建立良性的竞争体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帝王条款”。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增加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作为原则性条款列位于《商标法》中,但在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阶段、情况去结合第十五条、三十条、三十二条、四十四条等具体条款一同使用,往往更容易获得支持。
国内的商标注册在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一直都有“先使用,后注册”的商业习惯,这是导致在先使用的商标被抢注的根源所在。很多中小企业在前期的发展中,因受资金局限,并不能对自身商标进行有效且全方位的保护,往往是在企业经营形成一定规模、资金积累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开始关注品牌权利的维护,而在这时才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已被怀有不良目的的商家或个人所申请注册。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抢注时间点处于该商标的使用还未形成一定影响力的阶段,在在先使用证据的举证方面又因时间久远、当初商标使用并不广泛的原因存在诸多困难,如恶意注册人是在不同种类、不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使用商标的近似商标,但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贬损在先使用商标品牌价值、损害在先使用商标权利人企业商誉的实际影响,借此达到扰乱市场秩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此时如单独引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实体条款就很难获得支持。如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原则性条款去结合其他实体条款适用,就可以弥补其他法律规则的不足,让在先权利商标的真正权利人获得公平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中国众多企业通过“仿名牌”、“傍名牌”、“搭知名企业便车”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赢得了极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这样的局面致使众多诚实经营的企业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后创造的品牌,在商标侵权行为中不断贬损价值,造成商标显著性淡化,造成多年的辛苦经营付诸东流。
新《商标法》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在贯穿商标注册、使用中的各个阶段有效地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大量节约了商标真正权利人在对商标进行保护时所消耗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从根本上断绝了恶意注册人利用近似商标去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达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良目的。市场秩序得到规范,公平竞争得到有效维护,为营造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新《商标法》中增加“诚实信用原则”,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趋势,将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保护诚信经营的企业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健康发展,最终营造出开放自由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者系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