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三大误读
来源:中国贸易报
■赵丽
误读之一:“严重影响消费者网购”澄清:对普通人基本没有影响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网络支付消费金额每日5000元的限额”“开户需多方交叉验证”“网络转账的诸多限制”等规定引发社会热议,由此获得“史上最严”评价。
“征求意见稿对普通老百姓的影响基本上是没有的,更多的是让支付过程更加安全。用户体验上可能会更加复杂一些,但是风险和便捷性是一个相互调和的过程,如果一味追求便捷,那必然会隐藏诸多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
在尹振涛看来,目前一些解读混淆了支付账户余额付款限制和个人消费支付限额之间的区别。有人认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几个硬性指标不符合老百姓当前的消费习惯和能力,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支付行为和客户体验。事实上,该错误理解并未认真读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虽然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了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又分别设置了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但该限制仅仅是针对支付账户,即消费者只有在使用存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时才受到以上限制。当出现支付金额超限的时候,可以通过快捷支付、电子银行等方式从挂载的银行卡中进行扣款予以支付补充,其消费额度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其增加的支付环节和体验感的下降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消除。同时,如果在配合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验证,并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受任何限制。可见,针对支付账户余额使用的限额规定是兼顾安全性和便利性的。
误读之二:“新规将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澄清:无规则更不利于行业发展
有评论认为,第三方支付是形成互联网金融最具影响力的基石,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高度契合,限制第三方支付阻碍了金融的创新,会阻止和扼杀创新,有关部门是以防范风险为说辞,扼杀网络支付的互联网创新,明显透露出保护落后、保护传统势力利益,存在拉偏架的现象。
“征求意见稿是有很大意义的,但是一些非专业人士的解读导致了不必要的误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说:“从2011年央行发放支付牌照以后,非银行机构支付产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发展态势超出了我们的预期,形成了10万亿元的支付规模,并且形成了多种形态的发展,突破了原有的支付阶段的预期。指导意见出台后,需要有配套落实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落实这一指导意见。自从央行发放支付牌照以来,央行一直以来也试图厘清非银行支付的边界,从而促使金融市场出现生态平衡和有序发展。”
“征求意见稿不会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18日的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并对每个产业所应当起到的职能、监管都做了明确的分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第三方支付应当起到的作用,它只是支付体系的角色,属于结算体系。监管防控风险是最重要的,而不是限制这个行业发展。如果没有规则,反倒不利于行业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补充道,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今天,有关部门一直在关注金融安全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两者的关系本身就是平衡的艺术,需要平衡风险和创新,同时需要平衡风险和收益,还要平衡市场上的各个主体。从监管机构来讲,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控制风险,其次要考虑如何保障百姓的利益,然后才能考虑如何促进产业的发展。这本身就是一个过程,当风险和发展相抵触的时候,监管方会选择更有保护性的措施,这个是必然存在的。”尹振涛说。
误读之三:“第三方支付代替银行成黄粱一梦”
澄清:不是一类机构谈何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介绍说,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影响肯定是比较大的,但并不是很多解读中所谓的“为了降低风险而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能力”。
“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一点是确认了第三方支付的结算功能,但不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做清算。从银行的角度来讲,清算属于跨行的结算体系。从世界各国来看,清算业务都是由央行来负责的,其他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都能参与到结算体系中。”尹振涛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很多解读混淆了支付结算与支付清算两个基本的金融概念。支付结算的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而支付清算则主要是指在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即由于经济主体的经济往来活动造成跨银行资金调配后进行的银行间资金账户平账。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是在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支付清算职能。
尹振涛表示,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账户的保障,实现了一定的结算功能,这个虽然对普通百姓不会产生影响,但如果这一部分资金量比较大,而且其中存在洗钱等问题,就会给金融体系带来很大的危险。
尹振涛进一步解释说,在目前缺少监管的第三方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划拨在各银行所开设账户的资金,实现内部的资金轧清,从而轻易绕开央行支付清算体系的监控。这给央行统计基础货币量、有效开展货币政策调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更对维护支付体系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带来负效应。因此,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定位以及对支付账户资金余额和支付限额的限制,都是在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清算空间,避免资金归集并形成资金池,使其回归资金通道平台定位,而非资金清算机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介绍说,现在第三方支付很多资金流向是没有跟银行挂钩的,很难监管资金的流向,不利于国家对洗钱、海外热钱通过“地下钱庄”流入中国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觉得征求意见稿限制其发展,但事实上,它们的发展方向可能会给大家带来一些便利,但是也会有很多问题。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尹振涛说,征求意见稿指明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趋势:第三方支付作为规模经济很明显的产业,只有通过数量和规模降低成本。相关政策不是限制,而是在鼓励做大做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大的、市场占有率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获得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目前,在获得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牌照的近300家机构中,一些小的支付机构下一步的生存空间会收紧。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做银行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支付牌照实现金融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定位是为金融机构服务的,如何在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中充当桥梁作用是其发展方向。”尹振涛说,很多解读混淆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将征求意见稿解读为央行在保护商业银行利益,在制造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应该明确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更不是银行。
据介绍,围绕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两个规定,一个是2010年颁布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上述征求意见稿,从名称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更不是商业银行。不是一类机构,谈何竞争?更何况,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的运行机理看,第三方支付应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客户、商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通道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因此,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应该是互助、互补的关系,即辅助于商业银行开展支付结算业务,更要填补商业银行在开展该类业务中的服务不到位现象。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我们国家目前的格局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行的业务是由银监会进行监管的,央行只监管第三方支付,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是央行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