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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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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轻易主动终止你的“弃标”

来源:中国贸易报  

    ■王秀青

    问:商标异议程序中如何做好引证商标的维护?

    答: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注册的意见。引证商标是指想要阻止某个商标注册成功时主张权利方用来证明自己已在先申请或注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与他人申请在后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涉及驳回复审案件时,审查员认为与审查的商标构成近似的在先商标也被称为引证商标。

    为了更好地使大家理解,将用两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1,A公司在1996年5月2日申请了d图形商标,并一直长期使用,在业内积累了较高知名度。因考虑换标,从2003年6月通过讨论决定启用新图形P商标,并在2003年9月23日将P商标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申请,同时停止使用了d商标,但d商标仍然有效。A公司发现B公司在2003年7月11日申请了与P商标相同的p’商标,并在2005年9月14日初审公告。A公司于2005年11月25日以原商标法31条“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为理由,对B公司的p’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虽然明知p’商标与P商标相同,B公司属于商标抢注行为,但因P商标的申请日2003年9月23日晚于p’商标的2003年7月11日,所以只能以最早申请的d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对p’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理由也是p’商标与A公司在1996年5月22日申请并注册成功的d商标近似。

    事实上B公司确实是在得知A公司换标消息后,抢先申请注册了p’商标。A公司换标只是把d商标的图形旋转180度,故p’商标也与d商标高度近似,即使P商标申请时间在后,因为其拥有更早时间存在的d商标,推断出p’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异议成功的裁定对A公司而言,只是时间问题。

    2009年8月5日针对p’的商标异议案件审理完成,商标异议裁定书的结果却是商标局裁定p’商标核准注册,A公司异议失败。理由是A公司在异议申请中引证的d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

    案例2,甲公司因市场品牌推广需要,决定集中对于公司已经注册成功并长期使用多年的老标更新设计并重新申请注册,同时老标不再投入使用。在老标面临商标续展时,甲公司决定对注册较早的老标放弃续展。因甲公司的新标只是对于老标进行了非显著的修改,并已放弃了老标的续展,而新标申请日又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所以非常可惜的是收到了新标的驳回通知书。虽然后期甲公司也在积极收集老标在先使用的证据,以新的理由对抢注商标提出了争议申请,但到目前甲公司还没有收到自己期望中的争议裁定。本来正常过度的换标行动,却因为对于商标管理的疏忽,导致新标在市场中“裸奔”而面临侵权风险。

    案例1中的A公司负责商标工作的是一个兼职岗位,其管理者只是负责商标基础业务的处理,没有精力全盘考虑商标整体工作的运营,更没有能力将商标与企业的经营行为相结合,不仅忘了对于老商标的续展工作,又因异议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早已不记得老标作为引证商标的作用存在。

    案例2中的甲公司,虽然由法律部门管理商标工作,但因为企业拥有的商标总量有几百件之多。决定启用新标后,考虑继续维护老标的成本较高,且没有继续使用老标的打算,所以就放弃了对于老标的续展,导致新标在市场中“裸奔”。

    如果上述2个企业的商标管理者能够明白续展期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的意义,笔者相信,他们一定会毫不犹豫地办理商标续展手续。

    商标注册不仅要经历漫长的审查周期,企业为了建立品牌商誉还要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因为疏于管理,一旦商标失效,品牌基础受到损害,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面对庞大的商标数据,不仅仅是记得续展期那么简单,所以一些企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商标管理系统,运用先进的商标管理工具针对企业拥有的商标建立电子系统档案,规范管理。

    在此建议,认为商标对于企业经营有至关重要作用的企业,商标管理者可以考虑与代理机构合作,进行重要商标的监控与维护。此外,还可以建立适合企业的商标管理系统,对于重点商标设置标注、续展时间提醒等功能。比如有的商标管理工具可以建立商标树的功能,实时查看商标的流程节点,宏观查看商标的关联关系,避免漏掉与在审中商标有关联关系的商标维护。

    如果案例中的企业能够有商标管理系统,在决定放弃维护某个商标时,就会收到系统提示,告知欲放弃的商标是案件中的引证商标,就一定不会出现因为忘记或主动放弃引证商标而导致案件败诉的情况。

    一旦轻易放弃了重要商标的续展维护,捶胸顿足也于事无补,貌似看来一个束之高阁的“弃标”就会给商标权利人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故放弃需审慎,维护有目的。

    (作者系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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