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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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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怀孕避坐牢”是对法律的践踏

来源:中国贸易报  

    ■张玉胜

    女子曾某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为逃避坐牢,竟在判刑后的近10年里,14次怀孕逃避收监。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再次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曾某收监执行的建议,今年39岁的曾某终被正式收监。

    怀孕期间的女罪犯可以不被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原本是根据女性生理特点而制定的人性化管理措施,岂料却成了某些不法者逃避坐牢、抗拒刑罚的手段与借口。曾某甚至可以将这种“小聪明”如法炮制14次,时间跨度长达10年,令人咋舌。

    “以怀孕避坐牢”折射的是一种钻法律空子的投机心态,悖逆了照顾性法规设计的善意初衷,是对神圣法律的恶意践踏。反复多次的怀孕与堕胎,不仅摧残了当事者的身心健康,更让法治的权威遭受严重挑战,其损国法害自己的负面效应不可小觑。

    将犯罪判刑者收监,是对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进行改造的首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同时,为了照顾怀孕、哺乳或病重的罪犯,法律也规定有诸如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包容性、人性化条款。这既是基于对人权保障的现实考量,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惯例。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自作聪明的犯罪分子,不是甘心情愿、老老实实地认罪服法,而是千方百计、绞尽脑汁利用现有的人性化法律规定,费尽心机“创造”条件,规避入狱服刑。

    令人费解的是,相关部门在曾某10年怀孕14次的逃避坐牢过程中,似乎表现出超乎寻常的耐心与宽容,甚至不无几分有意姑息与放纵的意味。如果说对女罪犯的头两次怀孕未予觉察尚情有可原,但何以能让曾某有意地怀孕到第14次,其间难道就没有任何符合收监条件的机会?这究竟是缘于法治不周而造成的执法尴尬,还是因执法者疏于职守懒得作为而导致的罪犯逍遥狱外?

    力避法规适用陷入歧义解读或被滥用的执法尴尬,是法治日臻完善的应有之义。“以怀孕避坐牢”的手段,竟可以屡试不爽地被演绎10年之久,或暴露出法规设计的思谋不周和法律适用的实践短板。规避此等怪象,固然需要对当事者进行相关的法治教育和健康指导,对相应条款也要施以在不违背原立法本意基础上的适当修改,抑或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给予操作层面的程序性补充,或将具有回归法律本性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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