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5版:贸易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5版            贸易与法
 
今日关注

2015年9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仲裁法》实施二十年 专家建议建立临时仲裁制度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范丽敏

    自1995年9月1日实施之日起,《仲裁法》实施已满20年。

    20年来,中国仲裁事业一路高歌猛进,年受案量从1995年的千余件增长至2014年11万余件,年受案标的额从几十亿元增长至2600亿元,仲裁裁决质量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这其中,《仲裁法》的实施功不可没。

    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仲裁法》已有多处条款与国际通行规则不接轨、与中国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建议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去仲裁行政化等。

    《仲裁法》推动中国仲裁事业蓬勃发展

    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成为中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仲裁法》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吸取了中国涉外仲裁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借鉴参考了国外仲裁的先进理念,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法》改变了中国国内仲裁令出多门、各自为政、分散混乱的局面,在中国确立了统一、规范、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制度。

    根据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9月22日发布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4)》显示,20年来,中国仲裁事业蓬勃发展,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的数量、质量以及机构管理等方面都有很大提高。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仲裁机构已达235家。中国仲裁机构选聘了大量仲裁员,其中不仅有来自中国大陆和港澳台的专业人士,更有不少来自国外的专业人士。他们共同组成了一支专业素质较高、信誉良好的仲裁员队伍,保障仲裁程序的高效运行、仲裁裁决的公正作出。

    “《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数持续、稳步增长。”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说。

    记者了解到,仲裁法实施的第一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048件,2014年这一数字达到113660件,是1995年的108倍。

    同时,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标的额总体持续增长。1995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标的总额为2亿元,2009年案件标的总额首次突破1000亿元,2014年则达到2656亿元。

    中国仲裁事业不仅在“量”的方面不断攀升,而且“质”的方面也保持在较高水平。以2014年为例,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仅占全国仲裁案件总数的0.18%,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仅占案件总数的0.09%。

    专家建议修订《仲裁法》

    “《仲裁法》虽然确立了中国仲裁制度框架,促进了仲裁事业加速发展,然而,它还有不少与国际通行规则不接轨、与中国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修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卢松表示。

    卢松认为,1994年出台的《仲裁法》有两个倾向:一是仲裁的行政化。中国仲裁机构与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仲裁机构的组成、设立仍由所在市政府负责而非国际商会,全国各地仲裁机构的日常管理大多是由所在地的政府法制办负责,其组成人员及所聘任的仲裁员中,有不少是行政机关人员而非“专家”。这造成仲裁权与行政权交叉、混淆,使得仲裁缺失独立性和公正性,也不利于仲裁员作出公正裁决。

    实践证明,仲裁机构民间化程度越高,独立性越强,业务发展越好,越能实现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和社会受益的多赢局面。

    二是《仲裁法》有点像诉讼,比如庭审时规定要做最后陈述,“请仲裁员支持申请人的陈述”等,应删除这部分内容。

    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景洲告诉本报记者,在国外申请最多的仲裁是临时仲裁,而中国禁止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由临时选择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结束后,仲裁庭自行解散。临时仲裁的裁决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特别在国际海事的纠纷处理方面,临时仲裁是主流。

    “中国忽视了临时仲裁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体现出来的生命力,而是坚持把仲裁放到机构或法院,这不利于仲裁去行政化,也不利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陶景洲建议,应在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去掉《仲裁法》中“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这一条款。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