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流动性管理办法使商业银行应对风险更有弹性
来源:中国贸易报
■陆岷峰
据银监会最新通报,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我们注意到,同步实施的还有删除实施已有20年之久的75%存贷比监管指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存贷比监管指标推出的初衷主要是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而在存贷比监管指标废除之际修改《办法》实际上是监管层在对一系列预期和超预期等外部经济环境因素以及商业银行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广泛调研、深入研判之后,对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与监管框架进行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的标准性动作,其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快速扩张、防范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目的始终未变。
首先,政策上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战略定位。银监会在新规中明确将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到战略层面,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其次,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法定指标走向精细。《办法》规定,在废除存贷比指标以后,监管重点关注细化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指标,通过全面覆盖资产和负债两端的期限、质量以及稳定性的考察,更细致地预防流动性风险。第一,在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上软硬兼施。一方面,新规硬性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年底前达到100%。另一方面,在过程控制上新规又增加了一定的柔性空间。规定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该在2014年年底、2015年年底、2016年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第二,在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指标的过程控制上差异管理。银监会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该监管要求,为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供更具弹性的监管。
再次,坚持把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工具。监管层面虽废除存贷比这一法定监管指标,但并未放弃对商业银行存贷比变动情况的持续监测,而是将其转变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工具,从一个侧面监测流动性风险状况。如若存贷比指标出现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异常情况,监管部门将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最后,新形势下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挑战重重。经济新常态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更是步入一个利率市场化、大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时代新元素相互交织的快速变革新时期,尤其是新规的发布实施,其流动性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挑战,事关我国金融稳定的大局。所以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应对未来市场变化,与流动性监管与时俱进,建立科学高效的流动性管理模式,夯实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基石,顶住外部压力,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以转型求得持续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银行总行董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