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申请商标如何主张优先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王丽
问:在台湾申请商标如何主张优先权?
答:优先权原则源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
台湾《商标法》自1993年修法引进了优先权制度。然而,台湾并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无法直接适用《巴黎公约》。但台湾以特别关税区的身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议)。该协议第一部分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第一至十二条和第十九条”。此外,台湾还与部分国家签署了承认优先权的双边或多边协议。那么,台湾《商标法》对优先权有怎样的具体规定和特别之处呢?
台湾《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与台湾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依法申请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在第一次申请日后6个月内,向台湾对该申请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的,可以主张优先权”(第一款)。
“外国申请人若并非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成员国的国民且其所属国家与台湾无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如在互惠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可以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第二款)。
“申请人应于申请日后3个月内,递交经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证明受理的申请文件”(第四款)。
“主张优先权的,其申请日以优先权日为准”(第六款)。
“主张多个优先权的,分别以其商品或服务所主张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第七款)。
该法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了在台湾主张优先权需具备的必要条件:(1)第一次在与台湾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2)在第一次申请日后6个月内向台湾申请注册;(3)主张优先权的商标必须与第一次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与第一次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部分或全部相同;(4)申请日后3个月内,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该法条第二款规定即为参照《巴黎公约》第三条的准国民待遇原则,即若申请人的国籍国并非世贸组织成员国或是并未与台湾建立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关系的,若申请人在前述国家有实际经营场所,亦可要求优先权。第六款明确规定了优先权的效力,主张优先权的,该商标的申请日可以追溯至第一次申请的日期。第七款规定了要求多个优先权的效力。例如,A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在甲国提交了一件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三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后又于2012年8月1日在乙国提交了相同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二十五类服装上。那么,当A公司在台湾于2012年10月1日提交相同商标申请,并同时指定使用在第三类化妆品及第二十五类服装上时,A公司可以凭借在甲国、乙国提交的申请,分别主张在化妆品及服装上的优先权,即第五类化妆品上的优先权日期为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五类服装上的优先权日期为2012年8月1日。
除上述第二十条规定外,台湾《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另行规定:“在台湾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自该商品或服务展出日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者,其申请日以展出日为准”。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在台湾可以依据国际展览会要求优先权,所谓国际展览会,是指在与台湾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展会,须有国外商品参展,但是并不一定要求是在台湾举办的展会。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依据国际展览会要求优先权的,其申请日以展出日为准,此“展出日”并不一定是展览会的开幕日,应以实际展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之日为准。以本条要求优先权的,也应于申请日后3个月内,提交有关展览会主办者颁发的参展证明文件。
台湾《商标法》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可以主张多个优先权。那么,以国际展览会要求优先权,是否也可以主张多个优先权呢?若商标申请人在展览会上展出了多个商标商品/服务,或商标以多种形态呈现,均可以主张优先权,仅需提供参展商标、商品,或服务实际的展示照片、目录、宣传手册,或其他可以证明展示内容的文件,以供审查员审查认定即可。
商标优先权原则可将商标申请日至多提前6个月,可以有效降低跨国抢注的风险,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阻挡在后近似商标的申请。因此,商标申请人应充分利用商标优先权制度。
(作者系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