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5版:贸易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5版            贸易与法
 
今日关注

2015年12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专利法修订草案亟须进一步完善 提高专利转化率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范丽敏

    本次《专利法》的修订,可谓几经波折。

    从2011年11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法特别修改工作,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13年1月上报国务院。此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出现了新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201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从多个方面对专利法修改提出了具体意见。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13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副所长龙传红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送审稿亮点确实有很多,但还有一些条款应不作修改为好,包括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此外,最好能够利用这次专利法修改的机会,增加专利授权以后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中进行主动修改的程序等。

    部分条款应不作修改

    龙传红建议送审稿的第六条不应作修改。

    现行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送审稿规定,对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只有在单位和发明人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权利才归属于单位,没有约定则默认为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种规定会给单位带来很多麻烦,也给单位内部的人员‘合法’侵犯单位资产提供了机会。”龙传红举例说,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可以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研发而故意不对其成果的归属作出约定,按照送审稿的规定,这样产生的发明创造成果就归属发明人或设计人了。其结果就是个人无偿地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取得了个人的利益,造成单位资产的流失。这种情况对于国有单位可能更为突出。

    “送审稿的第十九条第一款也不应作修改。”龙传红建议。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现有规定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送审稿的第十九条将现有规定中的“应当委托”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这就对该规定开一个口子,在某些情况下,外国人可以不‘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龙传红说。

    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公布过关于这一条修改的几点理由,具体包括:“(外国)申请人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可能未能及时选择好合适的代理机构并办理好相应的委托手续,不能更早获得申请日,进而影响其取得专利权。同时,对于缴纳专利费用以及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等纯程序性事务,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要求会给申请人带来一定的负担。”

    龙传红认为,上述问题在实践中并不突出。外国中小企业向中国申请专利一般都是经过当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而且,外国中小企业仅仅申请中国专利不在其本国申请专利的情况应该属于极其罕见的现象。外国中小企业一般都是申请本国专利为主,偶尔申请他国专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及时办理手续,并因此不能更早获得申请日”是一个现实中很罕见的问题。关于缴纳专利费用的问题,目前我国也不存在必须经过代理机构缴费的规定。

    “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申请人,规定‘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际上是某种程度上也对这些外国申请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龙传红看来,由于他们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联络不便,不能保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通知能够及时送达,由此耽误期限可能会造成其权利丧失而无法补救。通过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可以很好地解决这类问题。另外,外国人由于对中国法律不熟悉,不通过中国代理机构不利于其及时、有效地取得权利。

    龙传红表示,修改说明中提到的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为我国企业向外申请创造更为有利的制度环境的初衷未必能实现,因为中国企业到国外去申请专利的数量总体还是较少,除了极个别的大公司,没有几个中国企业有能力自己到国外去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因此,我国广大中小企业还是要找当地专利律师办理手续,并不会因此节省费用。如果这条修改得以生效,除了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可以从中受益,另一个受益人应该是正在蠢蠢欲动的跨国黑代理,广大中小企业并不能从中受益。而这个制度修改的最大受害者将是中国的专利代理行业。

    (下转第6版)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