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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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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ADR制度迫在眉睫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陶海青

    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代表团分别访问了美国最大的民间多元争议解决机构——司法仲裁与调解服务有限公司(JAMS)和加拿大多元争议解决事务所(ADR Chamber)。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郭峰向美国、加拿大两大仲裁机构代表介绍了研究会在仲裁领域的学术研究理论、实践成果。他表示,随着仲裁与调解在国际纠纷解决领域地位不断攀升,研究会积极加强对外合作交流与宣传拓展,积极开展其他多元争议解决方式研究服务工作,重点研讨创新域名争议网上解决、网上仲裁、金融仲裁等新形势下的多元化理论实践发展。

    随后,代表团拜会了中国国际商会加拿大代表处。据代表处负责人介绍,每天都收到外国商人的各种投诉和商业咨询,由于业务局限性,只能推荐以诉讼方式解决贸易纠纷,但由于诉讼方式成本过高,中小企业多不愿采用,导致国内商业信誉降低。

    中国未建立相关调解体系

    ADR(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是一种快捷、高效和经济的纠纷解决方法,是诉讼程序的有效补充,能够大量分流进入法院案件的数量,节约司法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分配到那些疑难复杂的纠纷中。

    “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在很多国家的多个领域和行业被广泛使用。但在我国,民商事仲裁受案率只占法院受案同比万分之五左右,而且相关调解体系也未曾建立。”郭峰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

    由此造成许多不良后果。比如,法院立案难成为社会问题,最高院年受案竟达万件,已不堪重负。虽然案件众多,但由于全国仲裁机构已达200多家,形成“孩子多了没奶吃”的不良局面,同时还要应对即将到来的大规模境外仲裁机构的涌入。恶性竞争已经严重影响了公信力。

    郭峰感叹,上述美国和加拿大的两家国际ADR机构都是在公信力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国情和观念不同,在中国,诉讼有国家强制力的实施保障,即使如此,诉讼也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调解谈何容易?这是制约中国ADR发展的根源所在。有待全国性立法

    “今年上半年,《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在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但这只是一个地方性立法。一些制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问题,仍有待ADR全国性立法时才有可能得到解决。”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华说。

    事实上,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学者们曾多次呼吁建立“诉前调解强制”制度。但时至今日,这一制度仍未立法。

    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许多州的立法将是否适用诉前强制调解的判决权交给法官(裁量型强制),当事人将纠纷起诉到法院时,法官会针对纠纷的复杂性、诉讼成本、诉讼周期进行评估,对适合调解或以其它替代性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官以“令状”“命令”“指示”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起诉前必须先行经过调解或仲裁,这种命令是强制性的。日本《家事调停法》也规定,除禁治产宣告案件外,所有的人事诉讼或家事纠纷,未经调解不予立案受理。

    一个利好消息是,据郭峰透露,明年,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将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采取以下措施:建立ADR研究方阵,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法学院校对国内企业的信誉度进行深入、广泛的调研和统计,包括企业的贸易额、产生纠纷数量及解决方式和结果等;建立一个有信誉保障的、多行业的商业平台;成立或委托专门机构对出现的贸易纠纷予以实质性调解,并将调解结果纳入评估体系;进行分级推广或预警;在平台内真正做到“良币驱逐劣币”并使行业内ADR的应用、推广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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