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莫桑比克提交商标使用声明的规定
来源:中国贸易报
■徐红星
问:莫桑比克商标提交使用声明的具体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莫桑比克《工业产权法》(Industrial Property Code)第127条规定,商标注册后,自商标注册之日起每5年均需要提交决定/打算使用声明,以表明商标注册人确定要维持该商标注册效力,而未放弃该商标。提交使用声明的具体时间为注册之日起每5年的前后6个月内。第127条的第一款的规定为“Every five years commencing from the date of registration, a declaration of the intention to use the mark shall be filed with the IPI,subject to payment of the applicable fee”,即“自商标注册之日起,每5年需向工业产局提交决定/打算使用注册商标的声明,并缴纳相关费用”。
问:莫桑比克商标注册后,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声明,是否导致该商标失效?
答:按照该国的商标法规定,未在期限内提交声明,并不必然导致该商标失效。具体表现为该国工业产权局不会因注册人未按时提交声明,而主动将该注册商标从注册簿删除或标明为失效。但该注册商标将因未提交声明,第三方可以随时申请宣告该商标失效;另外该商标无法阻止在后与之相同或近似商标获权,该商标注册人也无法向商标侵权人主张权利。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在后第三方申请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工业产权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其在先注册商标因未提交该声明而失效,同时核准在后商标申请。
问:若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声明,之后是否可以补交声明?
答:可以,但商标注册人在补交声明的同时,须证明其商标在该国有使用,简单声明决定使用或打算使用不再满足法律规定。
问:若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声明,且该商标未被宣告失效前,该注册人是否仍有权使用该商标?
答:可以使用,因为该商标并非失效商标。
问:若商标注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声明,是否仍可以提交续展?
答:可以,但商标权利仍不稳定,即第三方可以随时以商标注册人未提交声明而申请宣告该商标失效,且商标注册人不可向第三方主张商标专用权。
问:官方宣告商标无效前是否会通知商标所有人?
答:会的,若商标注册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声明,当第三方对其提出撤销,或者官方在商标审查中发现相同/近似商标,官方均会先通知该商标所有人。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莫桑比克的提交声明制度独树一帜,需要商标注册人多加留心,以满足该国商标法的相关要求。万一有任何“失误”,知道如何正确补救。另外,在商标注册人不提交声明时,该商标处于权利受限状态,值得深究。最后,莫桑比克为马德里的成员国,当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该国进行商标保护时,注册人也有义务提交使用声明,具体的规定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作者系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