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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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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电商若触反垄断红线 不应轻易豁免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特约记者  张莉

    由于线上线下消费环境逐步成熟,汽车电商迎来发展契机,优势开始显现。据汽车之家CEO秦致预测,未来5年之内,15%至20%的汽车将通过互联网销售出去,电商模式会完全颠覆传统汽车市场。

    但汽车电商大多采取线上引流线下交易的模式,这种做法可能涉及到价格限制,这究竟算不算价格垄断,还需要通过法律来进一步明确。

    汽车电商的《反垄断法》适用应有区分

    为了预防和制止汽车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维护汽车市场的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导入和适用不仅必然也实属必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研究员金善明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互联网平台型经济的产物或体现,汽车电商天然具有形成支配地位的倾向,当然也不排除不同电商之间的协议安排或协同行为。因此,汽车电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时刻关注。

    对汽车电商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认为,要根据其在产业链中的角色加以区分。

    如果汽车电商只是提供一个电子商务平台,类似于天猫,主要提供广告服务、集中促销服务活动组织、支付结算服务,没有经销商属性,不承担经销商的服务,也不承担后者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平台与汽车厂商之间不属于转售关系。汽车厂商对此类平台电商上的定价行为是由其自身来承担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线下的经销商仅为汽车厂商在电商平台上的交易提供辅助性的交车、结算、检测服务,不承担库存和资金周转等风险,那么它们也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销商。这类合作协议也不涉及限制转售价格。

    如果汽车电商是直销电商,或者是线下汽车经销商在平台电商开设的网店,那么他们仍具有经销商的属性。此时,主机厂对线上经销商实施限制转售价格,则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约束。

    刘旭指出,伴随汽车电商的蓬勃发展,有不少汽车厂家直接在电商平台上承诺限定时间、限量“半价”促销。但是,如果是汽车厂家自己或通过经销商暗中抢购这些促销品,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机会,借助“刷单行为”营造供销两旺的假象,则不涉及转售行为,无法依据《反垄断法》处罚,只能依据新修订的《广告法》,由工商执法机关按虚假广告来查处,或者由其他竞争对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举报,或起诉其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汽车电商豁免视情况而定

    有汽车企业认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确实能真正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优惠,这个时候也会涉及到价格限制问题,应该作为豁免考虑。而且由于电商网站背后有风投的资本支持,这些网站往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整车和相关服务,日前完成初稿的《汽车领域反垄断指南》也应考虑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

    针对汽车电商豁免问题,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副处长吴东美表示,汽车供应商通过电商平台与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直接达成交易价格的,仅通过经销商完成交易环节的销售行为,可享受纵向限制豁免权。但她同时强调:“电商平台价格虽然低,但《反垄断法》禁止的低于成本价销售是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价格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金善明告诉记者,事实上,汽车电商能否获得豁免,并不是因为他是汽车“电商”,而是要看汽车电商实施的垄断行为是否具备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豁免条件。垄断行为并不必然就是违法的,其合法性或违法性的认定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通过利益权衡而得出优劣之结论,继而确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因此,某一具体的垄断行为是否被予以豁免,其主要判断条件有三:一是该行为是否对竞争造成严重损害;二是该行为所产生的有利影响是否明显大于不利影响;三是由此产生的有利影响能否惠及消费者。

    金善明认为,汽车电商在汽车经销中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便捷和经济实惠,同时也确实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但并不能因此就成为《反垄断法》实施的法外之地。汽车电商的经销行为,不仅不能被轻易豁免,更因其事关广大消费者、攸关国民经济的发展,因而更应值得《反垄断法》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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