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商标法》保护手机App的名称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陈晓月
问: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的功能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大,与之配套的App软件数不胜数,行业竞争甚是激烈。那么,如何维护和保护手机App名称的显著性呢?
答:这里将根据新《商标法》法条的相关规定,浅析如何运用《商标法》保护App名称的合法权益。
首先,将手机App以及内部的应用软件的名称注册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的基本功能即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手机App的名称具备商标的基本功能,应将其注册为商标。
手机App软件的开发和设计,本身就属于一种计算机编程及相关的服务。同时,由于一款软件的开发必然会涉及其他相关商品及服务产业,包括手机、玩具、广告等多种产业。因此,企业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重点考虑在第42、35类服务和第9、25、28类商品及服务上注册。
另外,要结合企业所开发的手机App的主要功能和对象,申请注册对应的服务和商品。例如,如果是一款有关教育的App软件,必然要在第41类服务上与教育相关的项目上注册;如果是一款有关餐饮的App软件,必然要在第43类服务上与餐饮、住宿相关的项目上注册。
由此可见,手机App涉及面较广,每家企业应结合自身企业业务发展方向,合理、有效地注册商标,给予手机App名称最大化的保护,防止其显著性被淡化。
同时,企业的经营者应妥善保存在前期研发、宣传时使用的证据,若商标权被侵犯,将可以用有力的证据材料来维权。
《商标法》中的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后半段均是将手机App作为商标使用,对其进行保护。在实际中,以上三条法律的规定,应该首先考虑。
其次,《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对手机App名称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按照手机App软件设计之初的特点,App不但有文字,更有对应的图标与之配合使用,图标和文字经过特殊的设计后,具有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建议企业经营者将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保存好对应的设计合同、发票等使用证据。
另外,App之中的小应用也不可被忽视。手机页面设计完成后,权利人不仅可以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还可以进行时间戳认证(受法律保护),其可以证明手机应用页面中小应用在申请时已设计完成。因此,著作权是其在先权利中的重要一种,结合其适用要件,可以寻求最大的保护。
再次,《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等条款对手机App名称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上法条均体现了新《商标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新法中对恶意的打击力度已明显体现。判断是否恶意可以参考以下因素:系争商标申请人与申请人是否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是否处于相同地域、同行业;是否有内部人员的往来;是否曾有其他纠纷;是否抢注过大量的商标;是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等。这些因素均能体现其恶意,再结合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大量的抢注行为将被有效打击和制止。
最后,《商标法》中十条一款(七)、(八)项对手机App名称权的保护。
《商标法》十条一款(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以上两条款均属于兜底条款。综合各种因素的考虑,以及在以上条款无法合适适用时,审查员会考虑其知名度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等多因素,使用以上条款。
对于知名度极高的手机App名称,可以依据以上条款有效遏制抢注行为。
综上所述,《商标法》中已体现出对手机App名称权的保护。在碰到相关案件时,应该结合各方面因素加以综合分析,同时让客户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以便有效遏制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作者系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