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发明人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
来源:中国贸易报
■李兆岭
问:对于自然人的专利权,发明人是否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
答: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七十七和七十八条规定,发明创造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拥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情况:即很多专利的专利权人是自然人,且该专利的发明创造人除了专利权人之外,还有其他发明创造人,如一件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授权之前的专利申请人)为曹操,但该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人除了曹操之外,还有荀彧和郭嘉。那么,荀彧和郭嘉是否基于该专利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呢?
一、与发明创造相关的权利解析。专利权是基于技术成果而产生的权利,但自技术成果产生到专利授权,再到专利权失效,其权利内容及类型是不断变化的。
从专利角度来看,如果不申请专利,均与专利法上的权利无关。一旦行使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与该发明创造相关的权利就转变为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在理论上就已经丧失,专利申请人当然属于行使申请专利的权利人。此时,权利主体称为专利申请人。在获得专利申请权的同时,还获得专利申请优先权(国内优先权和国外优先权)。从优先权角度来讲,权利主体称为优先权人。花费一定的精力和费用之后,如果满足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就可以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化为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可以转让或转移的,优先权也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也是可以转让或转移的。
二、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之间的区别。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单位;而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发明创造人。当然,如果相关权利未进行转让或转移,后续的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优先权或专利权也因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不同归属不同的主体。而关键的问题在于,在申请专利过程中,上述权利可能发生转移或转让,后续权利主体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创造人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之所以要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创造人进行奖励,并给予报酬,其原因在于发明创造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但相应的经济性利益由其单位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发明创造人进行补偿。
第一,是否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如果在发明创造产生时,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发明创造人就应当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同时,发明创造人也会丧失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优先权及专利权等权利。
如果在发明创造产生时,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相应发明创造人就无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但同时可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优先权及专利权等权利。
如果由于相关权利(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转移或转让,最终由相应的法人(单位)获得专利权,相应发明创造人无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因为拥有这些权利的发明创造人已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
因此,确定是否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要根据发明创造产生时该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进行确定。
第二,向谁主张奖励和报酬?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字面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应当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根据该规定,支付奖励和报酬的主体应当是获得专利授权的“人”。但基于上述说明,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优先权均可以转让或转移。如果在相关权利已经转让或转移的情况下,让发明创造人向后续的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这说明:一方面,由于双方之间可能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存在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受让人可能已经为了受让相关权利支付了对价,如果此时再要受让人支付奖励和报酬不仅不公平,也不利于专利相关权利的流转。
同时,相关权利已经转让或转移中,原始权利人(转让人)可能已经获得利益(至少有获得利益的机会),让原始权利人(转让人)支付奖励和报酬可能更为合理和公平。这样也有利于促使原始权利人谨慎交易,保证专利相关权利流转的稳定性,有利于保证专利相关权利价值的实现。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以下通过几种具体情况进行定性说明:
情况一:曹操为个体工商户,开设一家加工作坊,曹操雇佣荀彧和郭嘉为加工作坊干活,曹操自己也干。他们在干活过程中产生一项发明创造,曹操以自己为申请人,以曹操、荀彧和郭嘉为发明人申请专利,获得授权。授权后,实施获得良好效果,取得很大的市场利益。此种情况,荀彧和郭嘉可以直接向曹操主张奖励和报酬。
情况二:曹操为曹魏集团公司老板,曹操招聘荀彧和郭嘉为曹魏集团公司工作。荀彧和郭嘉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一项发明创造,曹操根据集团公司的内部规定,以自己为申请人,以荀彧和郭嘉为发明人申请专利,获得授权。授权后,实施获得良好效果。此种情况,应当视为曹魏集团公司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移给了曹操,荀彧和郭嘉可以向曹魏集团公司主张奖励和报酬。
情况三:曹操、荀彧和郭嘉哥仨关系好,他们在喝酒玩耍过程中想到一项发明创造。荀彧和郭嘉同意以曹操为申请人,以曹操、荀彧和郭嘉为发明人申请专利,曹操获得授权。授权后,曹操将该专利转让给他人,获得专利转让费。此种情况,应当视为荀彧和郭嘉已经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移给了曹操,荀彧和郭嘉不宜向曹操主张奖励和报酬,但可以主张曹操支付转移申请专利的权利对价。
(作者系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