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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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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成法律服务主要对象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李红阳

    天津信跃工贸有限公司在从事钢管出口贸易中,遇到过买家不付款、不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况;天津市依赛伦进出口公司在与国内纺织服装企业合作中,也遇到过因对方缺乏合同履约能力导致买卖合同纠纷以及产品质量侵权等纠纷。

    来自天津市贸促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年内有35%以上的企业发生过1次以上的商业纠纷,其中有56.5%的企业遭遇过与买卖合同相关的商业欺诈。

    合同管理存在较多法律风险

    据悉,在这次题为“天津市企业法律环境状况”调研活动中,填写问卷调查的民营企业占总数的66.2%。天津市贸促会会长赵学鸣表示,随着民营企业数量的增长,民营企业在经营中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上升,而民营企业在经营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较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相对较弱,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法律经验,是商业纠纷和商业欺诈的主要受害者,这就决定了民营企业将成为天津市企业法律服务的主要对象。特别是小型和微型企业,在经营中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较弱,有关机构应对其给予法律方面的重点扶持。

    合同管理依然是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短板。调查显示,在商业纠纷案例中,合同缔约过失占33.7%、恶意违约占23.8%、缺乏合同履行能力占17.7%,还有半数以上的企业遇到过与买卖合同相关的商业欺诈,合同纠纷和合同欺诈已成为企业遭受法律风险的主要形式。天津市贸促会经济信息部和商法中心人士指出,许多民营企业不重视订立合同前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不聘请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把关,致使合同存在许多潜在法律风险,为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一是订立合同前的准备工作不充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对方的主体资格、专业资质、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及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进行充分调查。实践中,企业对上述签约准备工作往往不够重视,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交易主体不存在、合同文本上的签字人未经授权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导致企业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二是合同缺乏必备要素。一些民营企业只追求谈成业务,不重视合同条款,发生争议以后发现合同内容不完备,如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型号、数量、包装标准及合同履行地、货物交付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致使权利被侵害。

    外贸业务更须法律援助

    本次调查显示,发生在境外和域外的商业纠纷分别占总纠纷的40.4%和37.4%,发生在境外和域外的商业欺诈分别占42.2和40.8%。调研报告指出,贸易类企业在经营中遇到法律风险的几率较大。由于对境外和域外法律环境不熟悉、对当地的企业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缺乏了解,加之受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这些都是造成境外和域外发生商业纠纷和商业欺诈的原因。

    企业普遍认为法律服务机构较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设置不均衡,特别是从事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较少,且涉外法律人才比较匮乏。天津信跃工贸有限公司和天津市依赛伦进出口公司在调查问卷中提出,非常希望得到海外资信调查和法律咨询专业服务。

    赵学鸣表示,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涉外案例不断增多,企业境外维权的难度加大,应该建立涉外法律援助基金,对企业涉外调解、诉讼、仲裁的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比例予以补贴,鼓励企业境外和域外起诉和应诉。同时援助基金也可以用于法律人才的引进,弥补涉外领域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短缺的不足;加强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养,改善法律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而且,要发挥贸促会等商协会组织的法律服务作用,特别要发挥贸促会在资信调查、涉外商标知识产权维权、国际商务敦促履约、涉外商事调解和仲裁等方面的优势,做好案件进入法律程序之前的咨询服务工作;利用好贸促会海外联络优势,联系境外商协会机构和司法机构,为企业搭建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资信调查等功能于一体的沟通企业界与法律界的公共平台,帮助企业规范管理流程和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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