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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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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贸促会会长徐清:

通过立法提升贸促工作重要性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范丽敏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与往年相比最大的区别之一是,未对外贸增长设定目标,只强调要多措并举,遏制进出口下滑势头,目标是进出口“回稳向好”。

    “目前,我国外贸形势严峻,国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摩擦逐渐增加。”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贸促会会长徐清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充分发挥贸易促进机制的作用、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企业国际化经营是现阶段破解我国经济发展难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

    徐清建议,为进一步助推企业“走出去”、发挥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等社会组织的自主作用,助推中国从贸易大国走向强国,尽快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促进法》。

    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根据海关总署3月8日公布的数据,2月份,我国出口额为8218亿元,同比大跌20.6%,远超预期,几乎回到2009年金融危机时的水平。

    “这表明我国外贸形势不容乐观。”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如果接下来几个月出口依然大幅下降,那必须加倍警惕。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从国内看,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风险进一步显现,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交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徐清认为,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和严峻的外贸形势,贸易促进机构需要承担的工作和任务有所增加,但却因我国当前贸易促进工作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到位,尚未充分发挥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因此,亟须通过全国立法形式提升贸易促进工作地位,充分发挥其在经济新常态下拉动经济、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潜能与作用。

    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提出促进“创新社会治理”、“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管理”到“治理”的转变。

    “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需要引入社会力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力量,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在徐清看来,通过法律文件明确国际贸易促进工作的地位,厘清贸易促进机构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既能顺应十八大后的改革方向,发挥社会组织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又能弥补在国际贸易促进工作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断层。

    放眼国际,不少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贸易促进机构,包括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等,并非常重视发挥其作用。

    徐清建议,应发挥贸易促进机构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更积极地配合政府推动贸易促进工作,更全面地反映企业“走出去”的切实诉求,实现对外贸易发展中的上下联动、渠道畅通。

    对外贸易体系法制化的关键进程

    “我国贸易促进机制起始于新中国建立之初,历经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体系和支持网络,在配合外交工作、促进外贸发展、吸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助推企业‘走出去’、服务改革开放大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徐清说。

    对于对外贸易促进,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4月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专章表述,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徐清认为,该章节并未解答我国贸易促进工作存在的制度性问题,包括未明确规定贸易促进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贸易促进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贸易促进机构与相关机构的协调机制等问题,大量贸易促进内容在法律层面仍处于空白状态,致使贸易促进机构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代言工商的天然优势。

    从世界范围来看,多个贸易强国都以专门法的形式赋予贸易促进机构明确的法律地位,如新加坡的《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法》、日本的《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法》、意大利的《对外贸易委员会法》、韩国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法》等。

    徐清建议通过立法提升贸易促进工作的重要性,理顺贸易促进机构间的关系,弥补法律规定上的“断裂”和“空白”,为贸易促进工作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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