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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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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台湾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来源:中国贸易报  

    ■王丽

    问:中国台湾并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是如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

    答:台湾地区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立法原则,是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9月公布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共同决议事项,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在台湾的官方称谓为著名商标。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该商标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著名商标的认定,是就个案情况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商标识别性的强弱,商标的识别性也就是商标自身的显著性,显著性越高,创意性越强,则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就越深刻,也越容易成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普遍知悉的著名商标。

    二是相关事业或消费者对该商标的熟悉程度。若商标所表彰的识别性和信誉,在特定相关商品/服务的市场上,广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未能证明为一般消费者普遍知悉,则该商标著名程度较低。

    三是商标使用和宣传的时间长度、范围和地域广度。一般来说,使用、宣传、推广的时间越长、范围和地域越广、投入的成本越大,则该商标便有可能达到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普遍认知的程度。

    除上述所列判定因素外,认定著名商标还可考虑商标在世界各地的申请注册情况、商标在世界各地的成功维权记录(尤其是在行政或司法机关曾认定为著名的判决)、商标的价值及其他因素等。

    从上述认定著名商标的考量因素可以看出,著名商标的形成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基于保护著名商标权人所耗费的心血,避免他人任意攀附著名商标的信誉和识别性,有必要对著名商标给予较一般商标更有效的保护。

    台湾地区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款规定:“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不得注册。

    本条款旨在加强对台湾著名商标或标章的保护,适用的构成要件有四:商标是否近似、商标是否著名、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是有构成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的识别性或信誉。

    所谓减损著名商标的识别性,是指著名商标显著性较高,他人稍有攀附,便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联想,认为他人商标与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关联。且当一显著性较高的商标构成要素在市场上被广泛使用后,会逐渐减弱或分散该商标曾经强烈指示单一商品/服务来源的特征和吸引力,使社会大众心中的独特性印象逐渐淡化。

    所谓减损著名商标的信誉,是指未授权的第三人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可能会使消费者对著名商标所代表的品质、信誉产生负面联想,使著名商标的信誉遭受污损。如CHANEL是源于法国巴黎的奢侈品牌,若第三人使用此商标销售廉价、劣质服装,则CHANEL品牌建立的高雅形象及信誉便会受到损害。

    虽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导致著名商标减损的几率较大,但并非是必然的,可能因其他重要因素,而对著名商标并未构成减损。如系争商标权人并未有使消费者将其商标与著名商标产生联想的意图,其使用并未造成著名商标信誉的减损等。因此商标受损的保护是用来解决传统的“混淆误认之虞”的保护范围下,若要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本身的识别性和信誉,已经跨越到营业利益冲突不明显的市场范围,即我们所说的跨类保护、商标反淡化。正如上文所说,著名商标的著名程度有高低之分,通常商标著名程度已高至一般消费者所熟知,则可适用“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

    (作者系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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