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WTO争端机制应对滥用替代价
——专访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傅东辉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范丽敏 实习记者 姜业宏
2016年12月11日,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15年的承诺即将届满。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参与国际贸易竞争,中国受到了诸多歧视和不公平对待。在这样一个关键的历史节点,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面对可能发生的身份转变?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傅东辉。
非市场经济地位一直困扰中国对外贸易
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约定见于《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傅东辉坦言,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国在对中国企业展开反倾销调查时,可以援引“替代国”同类相似产品价格为调查依据。实践中,“替代国”的选择要么是进口国本身,要么是与进口国合作密切的第三方国家,导致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几乎百发百中,高额反倾销税严重制约国内产业“走出去”的步伐。
“15年的期限,远不止是一个规则或承诺的问题,中国追求的市场经济地位,应该着眼于实实在在的认可和国家规则的调整。”傅东辉说。
中国应如何应对贸易争端?
日前,中国在诉欧盟紧固件执行案件中大获全胜。WTO对紧固件案件的审查虽然并非专门针对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但对《入世议定书》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替代国”价格的做法是否适用于分别税率等问题做出了审查,推翻了欧盟的审查结论,经过系统论证,裁定书在《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对出口价格是否适用这一问题上得出了否定的结论。
“这不仅是一个产业的胜利,更为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博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全程参与此次诉讼的傅东辉认为,要正确区分对华产品反倾销调查中替代价格的选择适用和违法滥用多边规则的情况,并凭借WTO争端机制制止违法滥用,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使欧盟国家无法再滥用替代价阻碍中国企业进入市场,其实际效果已经与中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无异。
WTO机构设置不同于国家,并不存在“最高权力机关”,其中最具权威性的就是上诉机构。“在解读和运用WTO规则时,应充分尊重和有效利用中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已经取得的胜利开展谈判。”傅东辉说。
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长期受到挤压的状况有目共睹。傅东辉表示,因此既要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维护国家利益,也应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发出大国的声音。基于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将他国在贸易摩擦中的种种暗箱操作摆到台面上,要求备受压制的知情权、抗辩权得到应有的支持。紧固件一案中,专家组充分感受到“中国企业处于一片黑暗中”的现实,最终给予中国企业全面支持。
国内企业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面对全新的国际贸易形式,中国企业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自身策略,熟悉和融入新的经济规则。”傅东辉说。
中国很多产业存在出口量大,但单个企业规模小而分散的特点,在长期的贸易竞争中也常因为内部的低价竞争而给进口国以反倾销调查的可乘之机。虽然在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也会采取反制措施,但因为中国与对方国家产业结构和产品特点存在明显差异,无法阻止对方国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形成制裁的效果。
傅东辉认为,想要在贸易争端中取胜,进而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取胜,企业自身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小而散的企业必须形成合抱之势,以利益共同体的身份出现在国际贸易舞台上,避免国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傅东辉举例说,中国紧固件行业对欧盟有10亿美元的出口能力,若能在价格市场上形成共识,加强行业自律,取得抱团优势,不仅能够在能耗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收入,更能在进口国反倾销调查中处于有利地位,一举两得。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在财务规范等方面也应加强管理,积极与国际标准接轨,以健康的心态、充足的能力赢取市场经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