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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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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将更加注重利益平衡原则

来源:中国贸易报  

    ■姜业宏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4月1日起施行。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专利纠纷的游戏规则调整引起专利权人、使用者、相关企业频频发声。总体而言,在专利法修正案颁行之前公布的该项司法解释,体现了未来专利保护的一大趋势将是注重利益平衡。

    司法解释中涉及的间接侵权原则,明确了提供“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发明创造的原材料、零部件、中间物”的帮助侵权人、教唆侵权人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而对善意使用者停止使用责任的排除,则充分体现了对专利使用者合理利益的倾斜,在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和避免专利权不适当地扩张二者之间寻求平衡。

    反观历史,从改革开放之后的全方位引进立法到本世纪之初为加入WTO而进行的大幅度修正立法,前期中国对专利的舶来式保护并无多少本土化之根,加之处于专注经济建设的时代潮流之下,对专利保护的关注度和实际需求都不大。直到2008年以后为适应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而进行的知识产权领域特色化主动完善立法,尤其是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开启了包括专利在内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和保护权利人的战略导向。

    随着专利、商标申请者和所有人数量飞速增长,社会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日渐紧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司法裁判能力和行政执法能力也稳步提升,侵权诉讼频发的同时,专利劫持等“反侵权”现象也不容忽视,以专利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将战略的天平扶归利益平衡。

    当然,利益平衡不仅体现为权利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保护与限制,更体现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平衡。利益平衡是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保障,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持续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

    未来,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更将着眼于平衡和发展多方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一国范畴内应坚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标准,营造静态保护与动态协调相结合的实践机制,正确处理权利义务关系并积极与国际接轨。国际舞台上更应充分认识自身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势,提升自我权利保护能力和纠纷应对能力,立足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码良性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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