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范围过宽或过窄文字含义模糊发明描述不够详实
中国专利申请尚需完善规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范丽敏 实习记者 陈璐
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量屡创新高,但在全球总量的占比仍较低,质量与美国、日本相比仍有差距。对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业务发展处副处长、专利代理人郭小军。
中国贸易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从有效发明专利的说明书页数和权利要求项数看,中国国内专利平均为7.3页和7.8项,国外来华专利平均为18.5页和17.4项。为什么中国国内专利和国外来华专利差距如此大?
郭小军:专利撰写水平主要体现在对保护范围的精准限定以及对发明内容的清楚、充分描述上,这是通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每一个文字来体现的。保护范围过宽或者过窄、文字含义模糊、发明描述不够详实等等都是我国专利中常见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的技术特征“导磁率高”含义不清楚而导致无法行使权利。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比较成熟的国家,对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有成熟的案例作为指引,发明人和代理人对于专利申请的撰写有非常规范的合作,专利申请的撰写考虑专利布局,所以撰写出来的专利照顾到了其生命周期中可供利用的各种可能。
中国的很多专利申请只为获得专利而撰写,没有考虑今后权利的行使、利用,更没有考虑专利的布局。申请人过于关注申请费用,而不关注专利的质量。另外,代理人水平不高、视野有限,代理人与申请人沟通不畅等等都是造成质量不高的原因。当然,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对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贸易报:鉴于中国国内专利撰写水平较低,《解释二》如何解释权利要求?
郭小军:司法实践中,法院考虑到中国专利撰写的水平,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相对比较灵活。《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当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存在歧义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从而不允许专利权人为了涵盖被诉技术方案,而作出修正。
此外,《解释二》还规定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专利及其审查档案、生效裁判文书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有利于保证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稳定性。
在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通过禁止以说明书的记载修改或者否定含义清楚且说明书未作特别界定的权利要求用语的方式,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同时,本案判决还指出,如果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则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而不能简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保护范围。这种处理方式既较好地平衡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又促进了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中国贸易报:如何提高中国国内专利撰写水平?
郭小军:一份专利文件,可以说每一个部分都非常重要,包括对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识、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对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等。如果只是为了获得专利草草了事,技术问题的描述不准确、只描述一个实施方式、对于产品的操作方法不做说明、权利要求含义模糊等,都会导致专利无效或者保护范围过窄。
要提高中国专利的撰写水平,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司法保护环境、全民对专利的认识、国家政策、专利代理人经验的积累和水平的提高等等。
其中,《解释二》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特征、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制备方法和数值特征中的强调用语,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上述特征和用语是否作为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授权确权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此不宜再甄别,专利文件撰写人应当在专利申请阶段对于上述特征的表述给予足够的注意。这对于专利质量的提高具有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