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质量问题根本违约的认定
来源:中国贸易报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某化工公司与某冶金产品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冶金公司向化工公司供应燃料级石油焦若干吨,石油焦的HGI指数典型值为36至46,货款共计775万美元。发货前,双方认可的检验公司在装货港出具的检验证书载明,石油焦的HGI指数为32。货物到港1个月后,化工公司发函给冶金公司,称其交付的石油焦的HGI指数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的范围,下游客户拒绝收货,构成根本违约,并要求冶金公司妥善处理。冶金公司回函称其交付的石油焦的HGI指数只是略低于采购合同约定的范围,不构成根本违约。在一审审理期间,化工公司为了减少损失,将涉案石油焦以市场价转售给威海某公司,收回货款507万美元,承担额外费用52万美元。
在损失部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化工公司将冶金公司诉至江苏省高级法院,要求以根本违约为由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
在冶金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上,江苏省高级法院认为,双方一致认可,HGI指数表示石油焦的硬度,HGI的指数越低,硬度越高,对研磨设备的要求也就更高。所以,HGI指数低达32的石油焦必然对研磨设备有特殊要求,也就意味着此类石油焦的市场需求极其有限。因此,冶金公司交付HGI指数低达32的石油焦必然给化工公司的销售造成极大困难,这等于实际上剥夺了化工公司签订涉案采购合同期望得到的利益。
据此,江苏省高级法院认定冶金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宣告双方合同无效,判决冶金公司返还货款差额268万美元,并赔偿化工公司损失52万美元。
冶金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最高法院认同一审法院有关冶金公司构成违约的认定。但就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最高法院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评判。
最高法院认为,首先,《采购合同》从受潮率、硫含量、HGI值等7个方面对石油焦的规格进行了约定,而化工公司仅对HGI值一项提出异议。结合专家证人的意见,HGI值为32并不代表该石油焦产品无法使用,只是用途有限。所以,最高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其次,一审期间化工公司为减少损失将货物转售,且转售价格不低于市场合理价格,这说明涉案石油焦是可以以合理价格销售的。最后,结合有关判例对《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根本违约的理解,买方在不存在不合理麻烦的情况下,能使用货物或者转售货物,甚至打折,质量不符依然是普通违约行为。据此,最高法院认定冶金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化工公司无权宣告合同无效。
评析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出现根本违约时,守约方可以通知的形式主张解除合同。从实践来看,为了维护交易稳定,法院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持审慎态度。
在本案中,石油焦HGI指数32的确对化工公司的转售行为产生了影响,但尚不足以否定涉案货物的使用价值,且化工公司以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转售。对于因HGI指数低于合同约定范围所导致的损失,法院以普通违约行为予以救济,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建议
结合本案启示和业务实际,建议国内买方企业采取如下方法防范货物质量纠纷:
1.在买卖合同或订单中,明确约定产品规格和质量标准,并将产品规格和质量标准条款定义为合同或订单的重要条款,供方对产品规格质量条款的违反将构成根本违约。
2.在付款方面,建议买方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预留期限视货物性质而定,作为货物质量保证金。
3.注意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收到货后及时验货。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来源:中国贸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