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风险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于丽苹
问:一些企业的商标虽然不是公司核心经营产品,但常与公司未来大力发展的战略息息相关,常见的“商标撤销3年不使用”情形有哪些?如何规避?
答:一般来说,导致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1.他人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按注册人原注册地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注册人因地址变更未收到文件导致提供证据超期;2.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或工作人员收到商标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因法律意识淡薄未加理会;3.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但注册人提交了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国家商标局的证据要求,未被采纳。
《商标法》建立撤销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意就是避免商标闲置占用宝贵的资源配置。因为如果一个商标注册以后长期搁置不用,不仅不能让商标产生价值,而且还影响了他人正常使用,对商标这种有限的资源来说是一种浪费。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注册人限期举证证明商标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而且还进一步确认了商标注册人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这就在制度上确立了我国撤销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制度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独特证明责任属性。
就是说,任何人可以针对注册商标提起撤销3年停止使用申请,理由只有一个“3年未使用”。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文件仅作形式审查,只要材料符合就会对该项申请予以受理,而商标注册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月内限期举证,如果举证不能,撤销理由成立,国家商标局就会按程序下发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此项制度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在立法层面未对他人恶意撤销进行相关规定,将会导致部分个人大量恶意申请撤销,使企业陷入讼累压力,进而使企业或商标持有人蒙受巨大的声誉压力和经济损失。
关于防范措施,有以下五点:一是商标持有人切记因地址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二是对所使用的商标状态不定期进行查询或委托代理机构对其进行监测;三是增强法律意识,对相关正式文件及信函由专人负责且由主管人员审阅;四是保存该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宣传推广的原始证据;五是警惕他人曾多次联系且有意向购买该商标,结果未达成意向的情形。
当然商标注册成功后,无论是否以使用为目的,都应该适时“使用”一下,并将该使用证据保存下来,以提防他人申请撤销。可以每两年对网络交易的整体流程步骤进行有效的记录和公证,这样就不用再担心接到商标局发来的被他人撤销3年不使用的通知书了,而且未来提交的使用证据也将更有信服力。另外,企业常用每两年进行相同商标的重复注册的方法,这样虽然也能有效保留对此商标的权利,但并不是一个特别好的方案。
当然,最保守的方案就是踏踏实实地进行实际使用,但实际使用中也该特别注意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商标的图样、使用地域、使用人及使用时间等。
(作者系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