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带来知识产权保护新挑战
来源:中国贸易报
■姜业宏
2000年,中国作为提案国促成了世界知识产权日的设立。16年来,从“今天创造未来”“鼓励创新”到“因乐而动为乐维权”“数字创意重塑文化”,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更加深入化、具体化,反映出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意识从单纯的鼓励创新、创造,逐渐转向对特定领域尤其是新技术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维护,包括影视、音乐、文学等。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推动着信息化浪潮席卷全世界:文字、美术、摄影、音响、动画、电影电视等作品都可以依靠计算机技术存储,数字化后的传统版权作品可以被传送到网络空间,更多创作甚至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完成并迅速传播。数字化改变了信息传播和复制的速度、方式与频率,给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传统本质特征带来了巨大冲击。
如今网络使用习惯趋向移动和便携。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已达6.2亿,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到2.85亿,其中手机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2.49亿。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数字性、无形性特征进一步凸显,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就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作品传输、作者认定、是否侵权、责任归属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成为阻碍权益维护的新因素。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持续实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不断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无不体现出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断紧跟潮流需求、取得创新突破的良好势头。
“法是权威的,但并不是永恒的。”法律存在其固有的滞后性特征。日新月异的新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往往最先在实业领域崭露头角,知识产权保护固然要以法律为基础和准绳,同样也需要从产业发展、整合中得到启示。
互联网一面颠覆传统行业,一面构建新的产业形态。以网络文学为例,上一年度互联网巨头企业先后成立了自己的网络文学部门,高度重视网络文学领域的开发,搭建产业布局的同时也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便利。资源整合大大降低了信息传播的分散性,作者要实现著作权便有迹可循,优质网络版权的改编和利用,也为作者带来了更多样的获益方式。充分发挥从业者尤其是行业领军者在新技术领域的秩序初建作用,或许可以为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与时俱进,在数字化时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