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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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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我钢铁产品337调查创恶劣先例

并非针对知识产权,而是打着反垄断旗号觊觎对中国永久禁止进口和巨额赔偿

来源:中国贸易报  

    ■江家喜

    4月26日,美国最大钢铁公司——美国钢铁公司(US Steel Corporation)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申请,指控中国11家大型钢材生产集团及9家钢材贸易集团,违反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的禁止性规定,非法向美国出口和销售碳钢和合金钢产品。美国钢铁公司要求ITC就此立案调查,发布命令禁止被告企业在美销售此等产品,并禁止被告企业及所有其他中国企业对美出口此等产品。

    钢铁产品经常遭受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经查美国历年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即可发现,截至当前,中国钢铁产品仍然被美国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就达62起。但是用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调查中国出口钢铁产品的,本案应属首例。而这个首例,更具有开创恶劣先例的作用,后果非常严重。

    很多人认为美国337调查主要针对的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钢铁产品是较为成熟的产品,不存在所谓的知识产权纠纷”,因此误认为对钢铁产品进行337调查肯定走不远。其实这是大错特错的。查美国《关税法》第337条,其固然禁止通过侵犯专利、版权、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口和销售产品,但其更首先禁止以“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and unfair acts)进口和销售产品。虚假广告、虚报原产地、侵犯商业秘密、操纵定价、规避关税等行为都能纳入不公平竞争、不公平贸易范畴。虽然在实践中,美国的337调查多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甚至90%涉及专利侵权调查,但有时也出现主要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调查。本案正是这样一个特例。它基于的事实和理由主要不是侵犯知识产权,而是不公平竞争、不公平贸易这个一般性禁止规定,因此具有开创恶劣先例作用。

    根据ITC公布的申诉书,美国钢铁公司指控中国钢铁企业涉嫌以下不公平竞争、不公平贸易行为:

    (1)通过中国钢铁协会,操纵定价、产出和出口,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即《谢尔曼法》《反托拉斯法》)。申诉书指控中国钢铁协会就是一个卡特尔(垄断组织),协调中国钢铁企业进行此等非法活动。

    (2)窃取美国钢铁公司高级商业秘密。申诉书指控中国政府在2011年通过黑客侵入美国钢铁公司电脑,盗走美国钢铁公司有关高级高强度钢材(AHSS:Advanced High-Strength Steels)的商业秘密,然后通过中国钢铁协会或其他渠道,交给中国国有钢铁企业,使得宝钢随后得以生产和出口此等高级高强度钢材。

    (3)通过转口贸易,改变原产地证明,非法规避美国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申诉书指控中国钢铁贸易企业,通过转口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地,非法改变原产地证明,规避美国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美国钢铁公司要求ITC就以上指控展开调查。ITC有30天时间决定是否立案。但由于美国申诉方律师在正式提交申诉书前,一般与ITC有所沟通,所以ITC一旦受理了申诉书,不立案的可能性极小。故此,遭到点名指控的中国钢铁企业,甚至未遭到点名指控的中国钢铁企业,应当立即聘请专业律师,各自单独并共同联合起来,准备应诉。如果中国被点名钢铁企业不去应诉,则ITC可以依据申诉方指控,缺席裁定对该钢铁企业的指控成立,永久禁止进口和销售该钢铁企业涉案产品。

    实际上,中国钢铁企业如果不去应诉本次调查或应诉失败,ITC将极可能根据美国钢铁公司请求,发布以下三个禁令:

    (1)禁止在美国营销和销售被告的所有碳钢和合金钢产品(Ceaseand Desist Order)。

    (2)禁止进口被告的所有碳钢和合金钢产品(Limited Exclusion Order)。

    (3)禁止进口原产自中国的所有碳钢和合金钢产品(GeneralExclusionOrder)。这些禁令都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说,中国钢铁企业不去应诉或应诉失败,将导致该企业的碳钢和合金钢甚至全中国的所有碳钢和合金钢产品,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而且,中国钢铁企业不去应诉或应诉失败的严重后果还远不止以上三个方面。根据本案指控情况,美国钢铁公司一旦在ITC得手,将很可能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给中国钢铁企业带来更大恶梦:

    (1)向美国司法部提出反垄断(反托拉斯)调查要求,而一旦中国钢铁协会及其会员企业被认定从事垄断活动,将面临巨额罚款等法律责任。

    (2)向美国联邦法院要求损害赔偿,赔偿美国钢铁公司过去一段时间因为中国钢铁企业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此赔偿金额亦可能十分巨大。

    (3)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反规避调查,将从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地转口来的有关钢铁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惟其如此,中国钢铁企业本次应当积极应诉,背水一战。

    本次337调查应诉尤其具有更大的挑战性。本次调查除涉及一般337调查问题外,还涉及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产业损害认定、商业秘密保护、中国特殊国情等问题,对应诉企业及其代理律师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中国钢铁协会被指控为卡特尔(垄断组织),中国钢铁企业本次甚至不便通过中国钢铁协会统一行动。因此,中国各应诉企业除各自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应诉外,如何协调应诉也极具挑战性。

    希望中国钢铁企业全力应诉本次337调查,阻止美国企业开创恶劣先例、开启潘多拉魔盒、全面追杀中国所有钢铁产品甚至其他主要出口产品。

    (作者系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方声音

    商务部:中美钢铁业应加强对话、沟通,共同应对产能过剩问题

    美国337调查主要针对的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钢铁产品是较为成熟的产品,不存在所谓的知识产权纠纷。所谓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希望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驳回指控。美方一方面要求中国压减钢铁产能,一方面又指控中国钢铁企业控制产量与出口量,这种做法自相矛盾。中美钢铁业应加强对话、沟通,共同努力应对当前因世界经济增长乏力、需求不振导致的产能过剩问题。

    中钢协:近期将召开会议研究对策

    中钢协将在5月9号或10号召开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对策。到时,还会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

    宝钢:美方三项指控毫无根据,将依据国际规则和法律维权

    宝钢集团作为一家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公司,严格遵守各经营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此次美国钢铁公司的三项指控毫无依据,完全不符合事实。特别是关于盗用商业秘密的指控,源于美国钢铁公司的无端猜测和主观臆断,更是无稽之谈。宝钢一贯遵循规则,尊重知识产权,宝钢从未、将来也不会采用盗偷的方式获取技术。宝钢一贯重视自主研发和技术进步,相关技术的发展是公司对研发项目持续投入和宝钢研发人员长期奋斗的结果,申请书中的指责是与公平正义精神相悖的,是对宝钢和宝钢广大研发人员的不敬和泼污,我们对此感到震惊和愤怒。宝钢将会依据相关国际规则和法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

    相关链接

    337调查与反倾销调查之区别

    337调查属于准司法调查,是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实施的调查,实践中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反倾销调查属于行政调查,是针对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行为进行的调查。

    从结果而言,在337调查中,被实施了排除令的外国产品将不能进入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缴纳了反倾销税,外国产品仍能进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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