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轮火灾共同海损如何分摊
来源:中国贸易报
案情简介
M轮从也门亚丁、荷台达和苏丹港装载打井设备和棉花等货物开往目的地中国青岛港。某年8月20日9:30时,该轮在苏丹港装载棉花期间,装有棉花的第三舱内起火,并且火势很快蔓延到第二舱。火灾发生后,船员立即进行灭火,9:37时,消防队赶到现场,参加救火,他们从岸上和海上向M轮的第三舱和第二舱大量射水,15:30时火被控制住。之后开始卸下受损棉花,9月2日8:30时卸毕,共卸下受损棉花8160包。
经过初步分类整理,9月8日15:30时又开始将6285包水损棉花重新装上M轮,15日17时重装完毕。
9月15日14时至16日13时继续正常装货。之后,M轮驶离苏丹港并于10月11日抵达目的港青岛,11月8日在青岛卸货完毕,结束航程。
在苏丹港卸下的受损棉花当中,除了重装继续由M轮运往青岛的6286包棉花之外,另有1875包受损棉花经过整理加工后,火烧残棉在当地出售,水残棉花重新打成987包,由D轮运至青岛。D轮于次年2月1日到达青岛,并于12日卸货完毕。
理算人接受船东委托,对本案进行了共同海损理算。
案情解析
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的海损事故并不是很多,但是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所引发的共同海损案件通常都是比较复杂。如在本案中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火情,直至彻底扑灭火灾,使用了大量的海水。在灭火过程中,海水不可避免地对货物造成一定的损坏。
火灾案件当中的货物损失,通常既有火灾本身造成的货损,又有海水造成的水损。但是这两种损失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其中火灾本身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在计算货物的分摊价值时予以扣除;而水损部分是救火这一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属于共同海损牺牲,其水损部分以及利息应该在共同海损理算过程中得到补偿,连同其它共同海损费用一起,由各受益方进行分摊。
本案中,有两点需要特别强调:一是为了确定货物所遭受的损失,委请货物检验人对货物的损失情况进行检验,分别确定火灾和海水造成的货损数量及程度,为理算师计算货物的分摊价值和共同海损牺牲提供基础数据。二是应该注意到M轮继续航程的时候,有一部分货物没有随M轮一起运抵青岛港,而是留在苏丹港,经进一步处理后,火损那一部分在当地出售,而重新整理打包的水损货物由D轮续运至青岛港。关于这一部分货物的处理是基于考虑到水损和火损货物混杂在一起,如果不经整理直接由M轮运至最终目的港,由于航程较长,期间货物会发生霉烂,全部损失掉。如果在整理期间,M轮一直在苏丹港等待,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可以认入共同海损的费用会增加很多,将远远超过另将整理后的货物单独运至目的港的费用。所以经过比较,在本案中D轮运送剩余水损货物的运费作为代替费认入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
(来源:中国贸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