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放宽 全程监管
打击“傍品牌”须创新体制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范丽敏
目前,“傍名牌”现象频发,成为阻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顽疾”。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因为中国关于“傍品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商标权和名称权之间频繁发生冲突。
为此,广东深圳、宁夏石嘴山、四川广元等地开始利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和一套现代管理规则,变传统管理方式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从源头上放宽,但在后续加强监管,试图从体制机制上治疗这一“顽疾”。
“傍名牌”现象频发
作为一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施耐德电气常常遭受被“傍名牌”的烦恼。
“2015年6月,施耐德电气对50家在广东深圳地区注册、企业名称中含有‘施耐德’字样且与施耐德电气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侵权企业向深圳市企业注册局递交了投诉函,请求深圳市企业注册局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施耐德电气副总裁兼大中华区法律总顾问周宇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周宇介绍,“傍名牌”方法包括打“擦边球”、抢注名人商标、自己“监制”等,不但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
自2000年初“傍名牌”现象出现以来,至今已从最初的VCD产业蔓延到众多行业,从国内名优企业蔓延到国际知名企业,从我国内地蔓延到国外。
“在互联网时代,各方面信息通过网络连接起来,国界等地域因素对信息传播的影响越来越弱。商标‘申请在先’确权原则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使得‘傍名牌’日趋‘国际化’。”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吴红霞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十几年来,各级工商、司法等相关部门一直严厉打击“傍品牌”,但为什么屡禁不止?
吴红霞认为,主要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傍品牌”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制,“傍品牌”行为在“法律灰色地带”生存和繁衍。
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不够健全,对“傍名牌”没有作出适当界定;《商标法》对“傍名牌”行为也界定模糊,打击处置力度不够。
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名称管理科科长赖丽英告诉本报记者,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出现了一些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而且,现行商标管理机构与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在对待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认定上不协调,存在衔接上的漏洞或空白,容易造成工商部门查处难、认定难、处罚难,给“傍名牌”以可乘之机。
“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的驱动,通过搭他人名牌便车、利用他人名牌的声誉,可以用最少的时间、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份额的市场利润。”吴红霞告诉记者,名牌权利人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需要承担较为严苛的举证责任,使其维权行为较难取得满意效果。
从源头上放宽加强后续监管
2015年7月1日,深圳市企业注册局推出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服务。这是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方式上所做的改革探索。据赖丽英介绍,他们建立了一套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将名称申报的禁用类数据库和限制类数据库纳入系统,申请人自行登录系统申报企业名称,并对名称的申报和使用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严格来说,除了法律法规禁止或者是限制使用的名称,企业可以自主申报个性化的名称,把前端尽可能放宽,做到“非禁即入”。
“企业在使用名称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定要有有力的措施去纠正。因此在改革过程中,我们还加强了后续监管。”赖丽英介绍,他们综合运用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的方式,灵活地处理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部分查无下落、信誉不良的企业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并在系统内对其加注特殊标注,使其无法办理除了名称登记以外其他的登记,引导企业主动接受名称争议调查处理。此外,对经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企业,会采取听证告知、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企业名称的强制纠正程序制止企业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