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滥用“双反”冲击法治根基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范丽敏 实习记者 姜业宏
近年,美国对华贸易发起的“双反”调查日益密集:今年6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以6票全部赞成,认定中国输美耐腐蚀钢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美方据此对上述产品征收“双反”关税;6月22日,该委员会作出类似决定,对中国输美冷轧板产品征收“双反”关税;今年年初,美国对华晶体硅光伏电池“双反”调查历时5年,再度做出裁决。加上去年美国商务部对华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作出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并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中国轮胎厂商被征收14.35%至87.99%的反倾销税和20.73%至100.77%的反补贴税……对华“双反”不停歇,几乎已经成为美国商务部的常规工作。
美对华一再发起“双反”调查的行为,其实早在2011年就已被明确为违法。2011年3月11日,WTO上诉机构裁定美国对华发起的4个“双反”案(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工程轮胎案)败诉,这是美国近年来对中国大规模“双反”案在WTO争端中遭到的重大挫折,也是中国入世10年来在运用世贸规则和法律机制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取得的重大胜利。
在中国诉美国“双反”征税案(DS379)中,WTO争端机制上诉机构根据其在2011年3月11日上诉裁定报告中对中国指控双重救济违法的诉由,在以下裁定中判决美国败诉。
第一,认定采取双重救济,美国提出的对于同一种补贴,以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两次抵消,不符合《反补贴协议》第19.3条规定,因此推翻了报告第14.129和14.130段中专家组的认定。判决指出《反补贴协议》第19.3条并未针对双重救济问题,并且中国没有证明对同一种补贴并征以非市场经济方法为依据计算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两次抵消。
第二,认定在有争议的四案“双反”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对相同产品征收依据以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的反倾销税并征收反补贴税,没有分析合并征税是否会产生双重救济,因此,美方行为不符合《反补贴协议》第19.3条,第10条和第32.1条规定。
根据DS379案的上诉裁定,明确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双反”中的双重救济。如果WTO各成员在今后对中国“双反”中发生双重救济,将会冒违法的风险。
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中国工程轮胎‘双反’案”作出判决,认定美国商务部对属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出口企业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违法,认为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支付不应被视为补贴,因为补贴是市场现象,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
据此,法院判决商务部对原告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
胎有限公司等征收的反补贴税无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工程轮胎案的上述判决彻底否定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双反”调查的做法,认为商务部的解释超出了立法的本意,在法律不变的情况下,商务部不能作出新的解释。
美国国内判例已经态度鲜明,美国仍然不断发起对华“双反”调查,又作出肯定性裁决。这既是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背离,更是对其国内法先例的违反。
专家看法
傅东辉:频施“双反”是新贸易保护主义
长期以来,在贸易救济方面,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做反倾销调查,不采用反补贴调查。但是,自2006年以来,美国却对中国发起大规模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不仅成倍增加了对华调查案件数量,还很大程度上因双重征税提高了征税幅度。
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傅东辉告诉本报记者,这体现了美国对华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如果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倾销行为,那么反补贴针对的则是政府补贴行为,美国大规模对中国企业发起反补贴调查,对中国政府在实施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方面构成特别严重的危害。
根据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同时进行“双反”调查,但是原则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提起反倾销不能同时反补贴。这并不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照顾,傅东辉认为,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反倾销,通常采用第三国没有补贴的市场替代价,因此,比中国企业可能受益于补贴的内销价格要高。在这种情况下,以第三国的市场基准价认定中国企业是否存在补贴并征收反补贴税,必然会导致双重救济,没有被立法者接受。2011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判决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随着中国入世后在全球化方面的迅速拓展,美国开始策划和实施对华新贸易保护政策,大规模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双反”调查是其核心。
傅东辉说,美国之所以要把大量对华反补贴调查推向前台,究其原因大概有两个。
第一,美国采用替代价对华反倾销,虽然可以虚增倾销幅度,但是由于美国实行追溯征税,要经过年度复审,因此原审调查中一旦确定了替代价格的对比方法,企业就有可能通过后续年度复审,逐渐将原审的高额倾销幅度拉低或拉回零。随着中国企业的实力提高,具备了单独应诉并获得低税或零税的能力,这就相应削弱了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强度,美国开始寻求新的措施。
第二,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入世15年后也就是今年年末,中国在反倾销方面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将要寿终正寝。美国正在各项谈判中努力制定对中国不利的反补贴规则,需要大量对华反补贴案件积累经验,利用新的反补贴规则死死卡住中国出口贸易的脖子。这些应该是美国对华发起大规模“双反”的直接原因。
同时,美国还鼓动其他WTO成员国对中国进行“双反”,包括原来声明不会对中国发起反补贴的欧盟,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等。
傅东辉认为,美国是世界上法制和法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美国社会对法律的倚重,法律的完备、透明和程序的公正程度,都是一流的。但是,美国贸易救济法却正好相反。贸易救济法的制定特点就是为了减少法律规则完备性,降低透明度,扩大程序的任意性。立法者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中赋予行政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中关于非市场经济的条款,明确行政机关则具有近似无限的自由裁量权。美国贸易救济法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款是美国法制体系中最黑暗,被滥用最甚的法条之一。
“双反”法律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与美国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常常发生冲突,甚至冲击到美国法治的根基,需要美国司法机构来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