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贸法会审议通过《网上争议解决技术指引》
高效解决网上争议有“法”可依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范丽敏 实习记者 姜业宏
7月5日至9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49届年会在美国纽约召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案件处处长陈建博士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代表参加会议。日前,陈建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专访时透露,经过近一周的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第三工作组(即网上争议解决工作组)经过多年修改和补充而成的《网上争议解决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大约一个月后,这份文件的正式文本将由联合国贸法会通过官方网站发布。
“软法”突出引导功能
陈建介绍,从整体结构来看,《网上争议解决技术指引》主要是为解决电子商务小额争议而设计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历史短、速度快,在发展前期,并不像现在一样争议频发。如今,随着人们对本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网购”的依赖度全面提升,此起彼伏的争议愈发引起各国消费者关注,如何解决网上争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统计,跨境电商平均单笔支付费用基本是在100美元以内。结合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小额、便利的特点,《指引》的设计立足于如何快速、便捷地解决争议。
由于各国文化、法律、价值观各有差异,在《指引》的讨论过程中,各国观点发生冲突。陈建说,以争议解决的阶段程序为例,《指引》中明确提出,一旦发生纠纷,可先后采取谈判协商、引入第三者(如调解)两种方式解决。对于之后是否进入仲裁、诉讼等程序,《指引》并没有明确,这是因为进入仲裁程序需要争议双方同意。陈建说,许多网购平台需勾选“同意”方可进入下一个购买程序,“同意”项下多为格式条款。有的国家为保护消费者,不承认某些消费中的格式条款,上述“同意”项下包含的任何约定,包括同意仲裁的条款,均为无效。因此,对于《指引》可否直接规定进入仲裁程序,就无法达成合意。
在此背景下,《指引》很难将仲裁固定为“谈判协商”和“引入第三者”之后的第三种纠纷解决形式。其中条款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陈建指出,根据条文表述,“鼓励各国摸索和完善网上争议解决办法”成为《指引》的第一目标,突出其在世界范围内解决网上争议的引导性作用,第二个目标才是“协助各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网上争议解决技术指引》虽然只是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的“软法”,本质上并不是法律或公约,没有国际法上的强制效力,但依然将给国际以及国内经济贸易纠纷的快速解决带来积极的促进作用。
电商ODR平台成效显著
为满足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等给争议解决带来的新需求,具有高度自治性的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灵活性在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但传统的ADR争议解决模式当下难以适应这种全球性、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的需要。
据陈建介绍,目前,国内多家仲裁机构都在积极探索ODR(OnlineDisputeResolution,即“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模式。与传统的ADR模式相同,它解决争议的手段主要是调解和仲裁,其中调解是ODR中使用最频繁、最重要的方式,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电子商务网上争议解决方面,国内仲裁机构普遍显得乏力,比较有影响力的当属阿里巴巴的“店小二”模式。
这主要归于两方面原因,陈建说,一方面,阿里巴巴的ODR模式是应其平台运营的需求构建起来的,企业构建ODR的初衷是解决平台争议而非盈利,案源与其他仲裁机构有着本质不同。同时,这种纠纷解决模式比较简单,可以专门针对平台的购物流程“量身定制”,统计数据显示,其纠纷解决也取得了良好的“结案”效果。另一方面,“质证”程序是众多仲裁机构ODR平台运行的壁垒,复杂的纠纷解决程序和质证环节无法通过网络实现,或者需要为个案投入大量的资本、人力,小额的电子商务纠纷并不需要也不会选择诉诸仲裁机构。
陈建建议,电子商务领域的网上纠纷解决很大程度上可以发挥市场的作用,阿里巴巴的“店小二”模式已经证实了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只要结合《指引》和国内相关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ODR结合市场需求的模式或许能创造出更加有效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