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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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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企业:商标侵权得不偿失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范丽敏  实习记者  陈璐

    近日,2016阿里巴巴投资者大会上有关OEM(贴牌加工)的话题引起热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也将OEM这一加工贸易的专业词汇推向了风口浪尖。据了解,无论在行政执法领域还是司法领域,贴牌加工人受委托生产加工并提供贴附指定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都是争议已久的问题。基于此,《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武双。

    涉外贴牌加工需警惕商标争议

    黄武双表示,随着知识产权在我国GDP中贡献率的提升,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也将越来越重要。随着跨国贸易持续开展,商标的影响力必然逐渐延伸至其他国家。由于商标权保护具有边界性特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个别商标的影响力已经超越国境而权利保护无法覆盖的问题。国外企业抢注我国企业的知名商标,并在我国委托加工企业进行贴牌加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涉外贴牌加工的商标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涉外贴牌加工的具体含义是,境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委托国内加工方生产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该产品全部出口到境外而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情况。据了解,目前,业界对贴牌加工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所持态度分为侵权与不侵权两种。认定侵犯商标权的主要理由为,委托人虽在其本国享有商标权但在中国不享有商标权,在我国使用构成对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认定不侵犯商标权的主要理由为代加工产品全部返销,不会造成国内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所涉商标在中国境内没有商品识别功能。

    黄武双表示,认定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与否,需要从“商标使用”法律规范的解读以及“实质利益损害”概念的引入两方面入手。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借鉴美国的长臂管辖规则或其背后的原理,在解决一些棘手问题的同时,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当然,长臂管辖的威慑力与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有密切关系。黄武双指出,就我国商标案件而言,直接尝试长臂管辖规则的机会还比较少。在我国企业基于国际贸易需要,不仅在国内注册商标,而且在国外注册并使用自己的商标,且该商标具备良好声誉的时候,长臂管辖规则适用的几率将会增加。例如,外国厂家制造的产品贴附了与我国商标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商标,当这些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可以尝试将国外制造商作为被告起诉。

    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是系统工程

    对中国企业而言,整体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很有必要。黄武双说,我国多数企业获取、维护、运营知识产权的意识仍很薄弱。没有自己的商标、专利,也没有合规审查的理念,这样的公司很难在市场上立足,其产品更难以走出国门,更有甚者,其上市计划都可能因此被随时扼杀。最好的预防措施就是在市场规划中制定商标战略,在产品推向市场之前提前注册商标,将市场规划和布局知识产权的意识紧密结合。

    普遍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是一个系统工程。黄武双指出,这既需要国家制定政策倒逼,也需要司法实践堵其后路。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启动行政程序来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曾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行政程序致使最终解决时间拖长到13年。

    在这种情况下,黄武双建议,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解决路径很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亦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保障当事人及早获得司法公正”作为当前应着重抓好的重点工作。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明确清晰界定涉诉知识产权边界的,如果当事人启动的行政程序尚需要很长的时间,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案件事实对在审的民事案件进行裁决,而无需等待行政程序终结时给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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