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6版:法律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6版            法律
 
今日关注

2016年8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游市场主体可快速维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李洪江  顾润丰

    日前,在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主办的首届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上,北京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发布了《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作为科技公司重点产品之一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维权问题浮出水面。报告记载:按照案由的不同,涉游戏类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分为著作权案件、商标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三种主要类型。其中,侵犯著作权案件占到全部涉游戏知识产权案件的85%左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海淀法院共审结涉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183件,其中2015年134件,同比增长173.5%。

    然而,网络游戏运营商、开发商等市场主体反馈表明,网络游戏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维权方式、取证难易度、侵权定性、赔偿额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现状:撤诉率高、赔偿额低

    网络游戏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以及如何进行著作权维权,在中国司法领域基本没有太大争议。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列举网络游戏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另外,由于法律天然的滞后性,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市场业态并没有出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目前通行的作法是依据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进行界定,主流观点普遍认为网络游戏可以作为一种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

    发展至今,已经有大量的游戏运营商将网络游戏中的各个元素拆分开来进行著作权登记。目前,网络游戏元素的著作权侵权比对方式主要从元素内容、图形布局、色彩、形状及构造5个方面综合判断、整体考量,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相似程度。

    但随着网络游戏与金融投资的结合,我国开始出现过分保护的端倪。例如,在被告侵权人即将进行IPO上市筹备的阶段,权利人可能趁此机会发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以期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

    由于著作权法本身具有思想与表达的二元结构,我国《著作权法》又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分离,限制了网络游戏权利人的维权门槛,这也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普遍撤诉率较高、赔偿数额相对较低的原因之一。

    对策:申请外观设计保护

    根据法院统计数据,网络游戏的专利纠纷案件可谓少之又少。深层原因在于专利制度本身具有时间长的特点,可能在专利权证书颁发时,网络游戏已经过时,所以,权利人主动寻求专利保护的积极性并不高。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能力的不断提高、快速审查处理维权中心的建立,专利审查指南对于“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放开,网络游戏市场主体寻求专利保护的可行性之门其实已经打开。

    专利法明确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因此,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网络游戏的规则和方法,一般不会得到专利授权。但是在网络游戏开发过程中涉及到解决技术问题的计算机程序,可以获得发明专利保护,例如一种能够提高网络游戏界面清晰度的方法或者装置,一种能够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或者装置等。

    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删除,即“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至此,图形用户界面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及相应的保护。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时效性、维权快速,受到广大科技公司的青睐。

    此外,专利审查指南还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做出了明确要求: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作者系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