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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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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收费减缴办法》9月实施

每年可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减负约41亿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据财政部初步测算,《办法》实施后,每年可减轻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负担约41亿元,利于促进专利流通。

    据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根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每年约有70%的国内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享受了上述优惠,2015年,减缓缴纳金额约35亿元。

    从近10年执行情况看,原办法总体可行,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优惠力度不统一,个人减缴比例高于单位,不同收费类型减缴比例也不尽相同;认定标准不明确,原办法规定由申请人说明“经济困难”情况,没有对其进行细化,操作余地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等情况,在广泛征求专利管理执行部门、部分专利申请个人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办法》,明确了优惠范围、优惠对象、优惠力度和优惠程序等主要内容。

    新《办法》仍将优惠项目范围界定为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复审费等4项。为便于政策操作,借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等规定,对申请享受优惠的条件进行细化——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为避免政策漏洞,《办法》明确,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多人的,共同申请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均满足上述条件时,才可申请享受减缴优惠。

    原办法规定的减缴比例比较复杂,个人减缴比例高于单位,不同类型收费减缴比例也不尽相同。从公平角度出发,新《办法》不再区分单位和个人,将专利费用减缴比例统一规定为85%。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多人的,其专利费用负担一般由共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共同承担,相应减轻了单一申请人负担,其专利费用减缴比例暂定为70%。同时,享受费用减缴期限从原办法的3年延长至6年,即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取得授权起的6年内,均可享受减缴相关专利费用的优惠。

    (崔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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