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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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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企业的辩证法

来源:中国贸易报  

    ■姜业宏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当被告往往是不光彩的事。国人的“厌诉”情绪如同讳疾忌医,由来已久。但涉及到国际贸易争端,当被告的不一定理亏。遭遇诉讼,很有可能成为被告的一次机遇。

    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同于国内专门法般事无巨细,它是随着国际间交流、合作的加强逐步建立起来的,淡化了国家、地区法律特性而追求被普遍认可。这就形成了规则体系宽泛、笼统的特征。由此,直接给积极应诉者带来了两个优势:其一,掌握细节者把握主动权;其二,取得胜利者将影响未来规则的制定。

    国际贸易规则真实反映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八个字,这种细节规定并不具体的规则体系,给了诉讼双方更大的发挥空间。正可谓魔鬼和机遇,都藏于细节之中。面对贸易争端,虽然应诉未必会赢,但不应诉则必败。哪一方在诉讼中收集、掌握了更多事实和数据,哪一方对规则的把握更细致、提出的观点更有理有据,往往就更具说服力,更能把握获胜的主动权。

    国际贸易争端本质上是国家之争、产业之争,贸易摩擦总与国家政策倾向相伴而生。各国制定的贸易救济规则虽然各有千秋,但都应在国际规则的框架之内。由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宽泛性、笼统性,在大型国际贸易争端中,诉讼的胜利不仅对应诉企业自身有利,或许还能促使不合理规则的弃用,继而惠及他人。

    例如WTO上诉机构在中国紧固件上诉案的裁决中,裁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有关对“非市场经济”出口商“单独税率待遇”的规定本身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其对紧固件案的适用本身也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规定。自此,无论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在对华反倾销案中的做法都已经成为WTO规则体系下的违法行为。这不仅是案件本身的胜诉,更是国内企业咬紧牙关、坚持多年诉讼后迎来的新机遇。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国际贸易纠纷也不例外。面对起诉,把应诉工作做细,把对方规则研究透,就有机会变大害为小害,或变应诉为反诉,还有可能彻底转败为胜。与此同时,因为应诉,企业加深了对出口国法律、政策和行业的多方了解,或许还可以找寻出跃升转型的新途径。

    2011年11月,美国第一次对华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裁定倾销幅度为18.32%—249.96%,补贴幅度为14.78%—15.97%

    2012年9月,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3年8月达成价格承诺协议;

    2012年11月,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2013年8月达成价格承诺协议;

    2012年11月,印度对华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最终无税结案税;

    2014年1月,美国第一次“双反”调查第一轮行政复审,裁定倾销幅度为0.79%-238.95%,补贴率为15.43%-23.28%;

    2014年1月,美国第二次对华光伏发起产品“双反”调查,裁定倾销幅度为26.71%-165.04%,补贴率为27.64%-49.79%;

    2014年5月,澳大利亚对华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终裁认定无损害,终止调查;

    2014年12月,加拿大对华太阳能组件发起“双反”调查,确定倾销幅度为9.30%-154.4%,其他非应诉中国企业倾销幅度为154.4%;

    2015年2月,美国第一次“双反”调查第二轮行政复审,裁定反倾销幅度为6.12%-238.95%,补贴率为19.2%;

    2015年2月,欧盟对价格承诺临时复审,最终取消调查;

    2016年7月,土耳其对华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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