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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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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关于欧盟光伏案价格承诺的谈判立场

以打促和志在必胜

来源:中国贸易报  

    ■傅东辉

    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是世界反倾销和反补贴历史上案值最大的一起“双反”案,涉案金额250亿美元,其严重程度考验着中欧经贸关系。然而,能否按照世贸规则合理、合法处理如此大案,能否说服欧盟成员国支持征税,欧委会也面临严峻考验。中国是世贸组织成员,中方维护包括“双反”规则在内的世贸组织各项规则,但是坚决反对任何一方滥用规则,更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案要案为要挟,影响正常的多、双边经贸关系。

    高压与谈判两手应对

    2012年9月6日和2012年11月8日,欧委会分别发起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据欧洲主要媒体报道,欧委会完成调查后,认定存在大幅倾销并造成欧盟产业损害。按照欧委会调查程序,欧委会可能将于2013年6月6日发布反倾销初步裁决,除对被抽样的各光伏企业分别征税外,还将对140多家应诉的中国光伏企业平均征收47.6%的高额临时反倾销税,这意味着中国光伏产品将全面退出欧盟市场。如果拥有250亿美元出口额的中国光伏产业不得不骤然被迫停止对中国最大的海外市场欧盟出口,将面临一场巨大的危机并带来连锁反应。

    另一方面,欧盟太阳能市场是依靠欧盟各国政府补贴发展起来的,欧盟光伏产业本身对组件的供应只占到13%,87%的组件供应依赖各国进口,其中80%进口自中国,如果断然阻止中国光伏产品进入,“双反”措施的双刃剑也必然严重伤及欧盟自身。正因为如此,欧委会在大量利用媒体宣传将要初裁征税的同时,也表态愿意与中方谈判,寻求消除损害的和解方案,并邀请商会代表团赴布鲁塞尔谈判。

    为此,对于欧委会在光伏“双反”案中采用高压和谈判两手措施,中方也应两手回应,以确立有效的应对策略和我方的谈判立场。

    找准法律漏洞有的放矢

    我方曾在多次书面抗辩和听证会中指出,欧委会在申诉资格、抽样、损害、因果关系、替代价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和事实缺陷。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判例对滥用反倾销规则的约束,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坚信此案最终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获胜,这对于欧委会将是一个不小的压力,也是迫使欧委会接受谈判和争取和解的前提。相反,如果我方不能在调查中抓住对方的漏洞,不能系统揭示出对方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缺陷,和解就只能是一种幻觉。

    第一,关于申诉价格。我方提出申诉书中关于欧盟产业143家企业的数量和欧盟产业总产量均被严重低估,我方提供了其余149家欧盟企业的详细名单,欧盟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总共应有292家企业。显然,欧盟申诉方企业能否达到占欧盟光伏总产量25%以上将是欧盟光伏案的软肋。

    第二,欧盟产业损害的不确定性。此案被调查产品涉及硅片、电池和光伏组件,这三种产品分属于光伏在不同生产阶段的上下游产品,其产业状况和各种指标差别很大。然而,欧盟申诉方利用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上的缺陷,将这三种实际完全不同的产品混为一谈,实际混淆了欧盟这三种产业的实际状况和损害情况。如果三种产业合在一起有可能符合损害指标,但是将其分拆后损害指标可能完全不同。

    第三,对欧盟生产企业的抽样方法异常。欧委会在本案对欧盟生产企业抽样调查时,把对欧盟生产企业的抽样提前到了立案之前。这不能不令人怀疑欧委会提前抽样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此外,欧方在此案中还存在拒绝披露替代价的对比商、对损害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滥用等问题。

    在光伏案中,欧方的种种问题虽然可能导致其败诉,但中方光伏产业也同样面临风险,万一欧委会强行征税,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无法获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对于光伏产品特大案件,利用对方的法律缺陷,促其谈判和解,应该是最好的双赢选择。

    (编者:此文是中欧光伏价格承诺首次谈判后,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傅东辉作为代理律师写作的中方谈判立场,此为本文首次公开发表。欧盟光伏产品“双反”案最终以欧委会接受价格承诺而结案,对于中国现阶段面临的美国、土耳其光伏贸易纠纷,或可提供谈判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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