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是制定外国投资法中的大问题
来源:中国贸易报
■叶林
在外商投资领域,有一些重要但尚未被识别出来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如何对待离岸公司,目前采用的VIE结构(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大多数都涉及离岸法域和离岸公司。
相对于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的贸易投资协定,中国与美国、欧盟之间的投资协定意义更为重大,它在某种程度上左右了我国制定外国投资法的快慢。如果能很快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法的起草速度会更快。
为什么需要外国投资法
首先,我们需要通过对外开放,倒逼国内改革。如互联网正在倒逼传统经济转型,迫使传统的实体经济向新型经济模式转型。外商投资曾经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提升了中国技术、文化、产品、管理等方面的水平。然而,官方最近发布的一些数据表明,美国投资者在华投资数量有所下降,香港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纠纷增多。投资数额下降、投资纠纷增多只是现象,但如果按照这种趋势发展,会对中国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不仅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更有助于增强当下国内改革的动力。
其次,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比较散乱,亟待整理。在外商投资领域,除了三资企业法等法律以外,还有很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真是数以万计。如此庞大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体系,中国学者搞不清,外国学者和律师更加搞不清。通过起草外国投资法,可以集中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最终实现法律的透明化,减少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有助于减少暗箱操作。
制定外国投资法,还有助于增强投资信心。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制定第一部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至今已经实施30多年,如果突然废止这些法律,外国投资者会担心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有变,可能极大地伤及投资者的信心。比较好的选择是,总结教训,吸收三资企业法的经验,重新起草一部外国投资法,实现外商投资领域中法律秩序的延续和发展,坚定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必须指出,在外商投资领域,存在一些重要但尚未被识别出来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如何对待离岸公司。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中,有很多来自离岸法域。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和民众希望都“看透”离岸公司,但离岸法域像是一个帷幔,妨碍我们了解离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法看透会导致观察者产生心理的不确定性,也往往意味着较强的风险性。
VIE是一个很尴尬的问题
在美国和欧洲,很少有人采用VIE结构,但在中国很多领域,常常见到VIE结构。这反映出我国现有的管制体系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法律限制。VIE结构根本上是对现有管制的一种规避。应该指出,有些管制是合理的,但也有些管制是不合理的。我们在起草外国投资法时,要考虑取消或者废除现有规定中的不合理部分,尽量使境内外投资者获得同等的投资环境和竞争条件。
VIE问题在中国之所以变得很复杂,既缘于现有的行业管制政策,又与执法不严有关。虽然VIE被普遍认为是用来规避法律和管制的,执法部门却很少提出挑战。这样就形成了法律上禁止,但实务上无人追究的尴尬现象。随之而来的是,这种做法被不断复制,VIE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规模越来越大,参与者越来越多,最后形成了难以收拾的状况。
处理VIE问题,有必要针对新老问题设计出适合的规则。
一是通过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减少VIE结构的利用价值。当然,如何提高开放程度涉及到国内改革思路,也涉及到与相关国家的投资谈判。
二是尽力让现有的VIE结构浮出水面,包括建立必要的申报规则,减少对被管制的社会关系的重大冲击。
三是采用新老划断的政策,对今后再出现的VIE结构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四是可以对旧的VIE结构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因为现有VIE结构不少都牵涉到国际融资,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有助于减少资本市场的异常波动。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采取上述措施,也必须发出明确的政策信号。可以肯定的是,每个采用VIE结构的境外机构,都事先知晓VIE结构隐藏的不法因素,在发行股票时,有义务充分披露风险。投资者是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投资的,因而要自行承担风险,而不应该将责任推卸给中国立法机关和监管机关。如果继续暧昧下去,只会使问题变得越来越难以解决。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