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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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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专利风险及应对策略之一

五大类型风险不可不防

来源:中国贸易报  

    ■赵恬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着各种知识产权风险,特别是专利风险不可避免。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在一些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娴熟使用知识产权规则的企业,但是绝大部分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积累仍然薄弱,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较大,特别是在海外专利布局方面,我们还有非常大的空间。

    地域性专利风险

    专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地域性。国内一些企业的产品在国内没有遇到专利侵权纠纷,但是一出口到国外就产生专利纠纷,被指控专利侵权,甚至被查扣、封存、责令赔偿,其根本原因就是不了解专利的地域性。

    各国专利制度存在差异,一个外国企业的智力成果在我国没有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不等于在其他国家也一定没有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特别是对于一些仿制外国的产品更是如此。有些企业不知道这一常识,吃了大亏。

    海外参展专利风险

    国内企业到海外参展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重要步骤之一,这一过程同样存在专利风险,特别是到欧洲参展,风险更大。

    在2006年法国巴黎举办的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上,以及2007年、2008年全球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信息及通讯技术博览会——德国汉诺威Cebit电子展会上和2008年在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大展——德国柏林IFA展会上,我国多家参展企业被以“可能涉嫌侵犯专利权”为由,多次遭遇主办国海关突袭查抄,多款参展产品被没收,理由是“可能侵犯专利权”。

    专利构筑的非关税壁垒风险

    以专利构筑的非关税壁垒往往与标准捆绑在一起。现在,我国一些对技术含量要求不高的小商品、小家电、玩具、日用百货品等领域的制造业,已经具备了相当先进的开发能力和设计水平,许多产品(例如打火机、服装、鞋、玩具等)的“来样加工”已经改为ODM(定设计加工),即直接委托我国的企业设计、制造、加工,或者直接从我国企业已经设计好的产品中选样,进行定牌加工。

    以打火机为例,由于我国设计的打火机五花八门、品种繁多,以至于欧盟专门为此制定文件严格限制打火机的花色品种设计,且要求必须加装“儿童安全锁”,而“儿童安全锁”的专利技术大多属于欧洲一些公司。

    从2002年开始,欧盟开始准备模仿美国制定打火机安装儿童安全锁法案(CR法案)。2006年7月,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市场上销售的打火机具备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并禁止新奇打火机销售的第2006/502/EC号欧委会决定》规定,欧盟市场上的打火机必须加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禁售新奇打火机。所有外形与其他物品类似,且普遍被认为容易吸引儿童或为儿童设计的打火机应当被禁止,包括外形上类似卡通人物、玩具和食物等形状的打火机,也包括可发出音乐、可闪光或有移动部分的打火机。

    从2008年到2011年,欧盟持续延长了这一规定的执行,成为限制我国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的重要非关税壁垒。

    与欧盟打火机的CR法案非常相似的是美国、加拿大的彩电案。这些国家在彩电生产、销售方面提出加装儿童安全锁的标准,与相关专利相捆绑,用以限制我国彩电产品向美国出口。

    上述专利费的收取,使我国企业面临成本大幅上涨的压力。据有关报道,我国彩电企业每年支出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大约在10亿美元左右,我国彩电企业利润率仅为1.7%,每年只有30亿元人民币的利润。

    海关过境查扣的专利风险

    近些年发生了多起欧洲国家海关对过境转运的印度生产的仿制药进行查扣的案件,值得关注。印度生产的仿制药在印度是合法的,在出口目的地的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也是合法的,但在过境转运的欧洲国家却处于专利保护之下,因此被专利权人视为“未经许可”生产、构成侵权,因而要求海关进行查扣。

    欧盟国家海关的这种保护措施显然超过《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在2011年10月通过但尚未生效、充分体现发达国家意愿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我们的企业应该充分注意、重视、防范这种由海关过境查扣引起的专利风险。

    “337条款”造成的专利风险

    美国第一起“337调查”自1972年4月开始,对中国内地的“337调查”始于1986年(有关我国皮毛和皮大衣),涉案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主要包括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60%以上的案件针对机电产品。

    美国从1972年至2012年10月发起的“337调查”达860起,涉及我国内地企业的达到153起。2010年,38家被诉至ITC的我国企业中,有30家选择了应诉。据统计,从2002年至2012年9月底,我国企业已遭遇“337调查”近140起,其中90%涉及专利,我国已连续10年成为“337调查”的主要对象。(信息来源:中国贸促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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